黎某某居住在茂南区某自建楼的6楼。2023年3月15日23时许,黎某某酒后因对楼下居民梁先生停车位置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故意将一个竹制[url=]水烟筒[/url]扔向楼下,砸中被害人梁先生停放在该位置的汽车,致汽车天窗玻璃碎裂。案发时,梁先生与其朋友位于车辆附近,见到自身财物受损遂报警。当晚,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7月18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后,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黎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表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某在其住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该院依法对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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