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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茂名] 房东不交房,租客不交租,银行败诉嗲,各位租客,来学一下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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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银行败诉了!”宁夏石嘴山,一男子在房子烂尾后,拒绝继续归还房贷,银行催告未果,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银行觉得自己稳操胜券,哪曾想,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找开发商还款,而不是找购房人承担的责任!
(来源:光明网)
对刘先生来说,最让他后悔的不是买房子,而是买房子的时候,没有选好开发商,每次面对那片荒凉的工地,刘先生就感到一阵阵心痛和绝望。
刘先生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是2014年4月,该房屋总价格70余万元。
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承诺,他们将在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
那时候的烂尾楼比较少,刘先生想着仅仅大半年时间,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于是放心的向开发商支付了40万首付款,并与某银行、开发商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支付房屋尾款。
签下购房合同的那一刻,刘先生心中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美好设想,甚至幻想在那个属于自己的空间里,如何布置家居,如何与家人共度欢乐时光。
然而,现实总是充满了变数,眼见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一直迟迟未向自己邮递接房通知书,刘先生开始猜测,是不是出问题了?
刚开始,刘先生还抱有希望,或许过段时间就交房了呢?
然而,一次次的失落和失望,如同一盆冷水浇了下来,让刘先生从云端瞬间跌落。
最后,刘先生犹豫了很久,最终决定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契税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或许在刘先生看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贷款也不用还了。
可银行并不这样看,银行认为,刘先生应该每月按时向他们偿还房贷。在刘先生拒绝还贷后,银行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银行的诉讼请求是,解除银行与刘先生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判令刘先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1、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刘先生和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刘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价款后,开发商应该向刘先生交付房子,但现在房子烂尾了,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有普法作者提出,这时候应该适用《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普法作者认为,刘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这样理解也没错,但刘先生没有这样做,刘先生提出的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吗?答案是可以。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到本案,刘先生以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使他要入住新房的目的没能实现,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为什么认为银行应该找开发商还款,而不是找刘先生承担责任呢?
刘先生和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刘先生和银行之间是贷款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而言,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如果将两者分开的话,不管刘先生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刘先生都应该归还欠银行的贷款。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刘先生呢?
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银行发放的贷款,直接发放给开发商账户!
第二,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在刘先生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刘先生的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以公平原则,支持了刘先生诉讼请求,判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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