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采取会计账簿少计收入、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4,259,267.46元、营业税86,507.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4,204.27元、企业所得税5,647,961.53元、印花税240,76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2014年-2022年账册资料;(2)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你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4)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款入库及纳税申报资料,你公司提供的税费缴纳情况及纳税申报资料;(5)我局制作的2014年至2022年各税费种计算情况表;(6)我局采集的财务数据;(7)你公司提供的《关于车辆销售合同情况说明》《销售合同》;(8)茂名供电局复函我局的相关材料;(9)你公司提供的《进达汽车集团内部电费分摊表》;(10)你公司确认的《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014-2022年度内(外)账记账凭证清单》,你公司提供的《茂名市进达汽车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况说明》;(11)你公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及相关的检查情况表;(12)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登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情况说明及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请求》《茂名市进达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登记明细》等相关资料。(二)你公司个人投资者袁某2014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用款、借款等方式累计占用你公司资金27,960,306.21元,无息长期用款、借款,未用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限未归还,应视为你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5,592,061.24元,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你公司各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269,353.28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5,592,061.2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796,030.62 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局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