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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15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某、张兴中根据市民投诉粤KF34***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2月13日20时50分,该公司向粤KF34286小型轿车派单,搭载乘客从双山五路茂名悦楹酒店(茂名高铁站店)到茂南区官渡桥,结算金额为17.63元,粤KF34***小型轿车是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公司已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有提供服务车辆(粤KF3428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一年内第四次以上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查询件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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