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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茂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纪检监察部:
(2019)粤0902民初1281号主审法官陈*,(2020)粤09民终510号主审法官庞*军,知法犯法,恶意枉法裁判,公然对抗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1)鉴于生效(2017)粤09行终141号认定对涉案土地回填行为人是刘某,(2017)号09民终2398号判决书认定(第14页第5至6行)涉案土地回填行为人是刘某,(第13页第4至5行)认定:“本案填土是刘某所填;对周某芳诉请回填土是其填,不予支持。”(2)在(2019)号0902民初1281号审陈某,并未根据原告周某芳的诉求判决,也未作任何论述。原告周某芳诉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包合同》合同全部权利转让,被告刘某的补偿应由原告承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承包方(刘某)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是刘某与村集体承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变。而(2017)粤号0902民初1281号主审陈某“判非所诉”凭手写现金单“收据”重新确认回填土行为人是周某芳的判决。恶意否定生效判决的认定。本人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复印(2019)号0902民初1281号(卷宗)发现,庭审结束后,陈某将未经质证的“收据”(1元钱10本现金单手写是案外人周某勇提供,已装订在《卷宗》内作为定案依据,恶意否定生效判决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否定“既判力”。“羁束力”制造冤假错案。本人于2020年1月17日和2月13日实名在《茂名在线》举报,陈某高度可能性得到周某芳“好处”罔故事实才这样判案。(2)(2020)号09民终510号案主审法官庞某軍,也没有按原告周某芳诉求以权利全部转让为由判决,“判非所诉”恶意否定生效(2017)号09行终141号和[2017)号09民终2398号判决书认定,否定法律“既判力”“羁束力”重新认定。陈某、庞某军违反法律规定:已生效的判决的事实,(回填土行为)未经撤销,不能另案重新认定。(3)庞某军滥用公权力将被(2017)粤09民终178号撤销的(2016)号0902民初502号作为查明事实。(第21页第6行)(4)原告周某芳通过虚假诉讼,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包合同》没有任何解除和终止情况下,陈某、庞某军恶意认定原告周某芳在被告刘某承包的涉案煤场上,于2015年8月28日已全部搬清。判决刘某返还租金9个月252229.50元给周某芳,根据政府提供《评估报告书》评估日期2015年11月5日至10日认定),周某芳在刘某承包地上存放335000立方煤炭,(2017)号09民路2398号判决书(第11页第8行)周某芳承认从刘某处转包过来的土地未交给征地方。刘某在2010年6月1日有交地手续给周某芳。至今原告周某芳也未将承包地交回给刘某。
(5)由于陈某、庞某军枉法裁判,让原告周某芳达到既占有使用刘某的承包地,又要刘某返还租金252229.50元,直接给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52229.50元。周才芳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6)后诉(2019)号0902民初1281号主审法官陈某(2020)号09民终510号主审法官庞某军,否定前诉(2017)粤09行终141号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属于重复诉讼),造成“一案两判”,由于陈某、庞某军滥用公权力,国家征收土地,判决刘某补偿。并查封、判决、执行刘某1324567.12元,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324567.12元,间接造成回填土补偿的经济损失1566000元,已涉嫌枉法裁判罪。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该案不审查,渎职、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彻查陈某、庞某军,将破坏司法公平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捍卫司法公正。
实名举报人:刘宇
联系电话:178204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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