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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申请书
申请人: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村13号,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06260834,联系电话:18306681821。 被申请人:高州市潘州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志(主任)。 申请责令改正事项: 请求依法责令谢村坡耀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恢复申请人的成员资格。 事实与理由: 一、2010年征地,坡耀村集体、谢村居委会以及土地征收方将我户原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书,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也已经同意确认为本社成员;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0年征地时,我户属于坡耀二队成员,共有家庭人口6人(包括我父母刘家亮、伍文珍),户口簿登记我父亲刘家亮为户主,并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2011年7月21日我父亲去世,2016年4月27日我更换新户口簿,变更登记我为户主。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相应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一般以户为单位确定征地补偿事宜;户主是户的代表,户主代表整个家庭对外行使权利。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主若已经同意征地并签订了征地协议,效力及于该户内成员,一并视为已同意征地。反之,征收方认定户主未同意征地、未签征地协议,效力及于该户内成员,一并视为未同意征地。(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0年征地,村集体以我户户主刘家亮1998年未同意征地且未领取征地补偿款为由,将其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书,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 2016年11月21日,坡耀八社与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2019年9月16日,政府将返拨的留用地安排在高州市桂圆东路北侧。2019年11月,坡耀八社因留用地位置抽签和招标,集体通知我户参加抽签和投标,我户以最高标价竞得第三条地6号飘头位置留用地,领取了政府安排在坡耀八社并由坡耀八社分配给我户的部分留用地。 2022年10月15日,坡耀八社理事长刘桂杨电话通知我户通过微信转账给集体缴交了879元留用地围蔽款,用于共同围蔽本社集体留用地。据此,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在本社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坡耀八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剥夺我户的本社成员资格,侵犯我户的合法权利,潘州街道办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2023年6月12日,坡耀八社召开社员会议,通过表决非法剥夺我户的本社成员资格,严重侵犯我户的合法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因成员资格争议,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2020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根据该规定,在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处理。 特别说明:刘家亮是我户原户主,其征地补偿(包括留用地)是集体以户为单位分配给我户的户内财产(或分配给我户使用的集体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或遗产。 综上所述,我户属于坡耀八社成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坡耀八社通过社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的本社成员资格,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侵犯我户的合法权利。为维护我户的合法权利,特申请贵街办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坡耀八社集体恢复我户的成员资格,切实保障我户的合法权利。 此致 高州市潘州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国强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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