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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日内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
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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