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网友:
您提交的留言已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茂发改规〔2024〕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茂价〔2012〕347号)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执行。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和新建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为物业服务合同,茂价〔2012〕347号文失效后,若2024年5月1日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人另外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或约定不再另行分摊公共水电费用,则物业服务人不可以向业主分摊公共水电费用;若2024年5月1日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另外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且无约定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受茂价〔2012〕347号文的约束,则2024年5月1日后,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收取按茂发改规〔2024〕1号文执行;若2024年5月1日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另外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且约定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受茂价〔2012〕347号文的约束,则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人仍然需要履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受茂价〔2012〕347号文约束的约定。
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专此回复。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