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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州市监山美罚〔2024〕2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8.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高州市高凉东路636号(原高州大酒店)使用逾期未检验的两台电梯(登记证编号为梯粤KG0010和梯粤KG3566)供装修工人搬运装修材料。上述2台电梯公示“下一次检验期限:2023年04月”(已超出检验期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作为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未能提供2023和2024两年的《定期检验报告》,仍继续使用电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8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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