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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通过虚报海鲜重量的方法骗取消费者价款 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陌生茂名:以前吃过很好吃的,真心不觉得贵,但是今年去了一次,觉得应该是换人了,味道也变了,而且上来的菜品也感觉比以前少了
有网友是老主顾发现味道不同了,分量也少了
@与你同在:长期以来此现象只见多未见少,主因是重罚太少过轻,未触痛到其神经筋骨。
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来源:信用中国、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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