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近日, [color=rgba(0, 0, 0, 0.9)]信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color=rgba(0, 0, 0, 0.9)]《信宜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根据方案,将对信宜市城区范围内 [color=rgba(0, 0, 0, 0.9)]所有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中 [color=rgba(0, 0, 0, 0.9)]阳台违规封窗、违规设置防盗网等 [color=rgba(0, 0, 0, 0.9)]改变原报建规划建筑外立面的 [color=rgba(0, 0, 0, 0.9)]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治 [color=rgba(0, 0, 0, 0.9)]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 [color=rgba(0, 0, 0, 0.9)]完善新增建筑外立面违法建设行为 [color=rgba(0, 0, 0, 0.9)]有效防控机制
[color=rgba(0, 0, 0, 0.9)]近日,信宜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color=rgba(0, 0, 0, 0.9)]具体负面清单说明 [color=rgba(0, 0, 0, 0.9)]详细内容如下 [color=rgba(0, 0, 0, 0.9)]↓↓↓
关于违法违规封闭开放式阳台及改变建筑外立面负面清单的说明
一、开放式阳台的定义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规定,开放式阳台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设计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封闭的阳台。 开放式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封闭式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设计方案已明确包含阳台的具体位置、面积、风貌等建筑外立面内容,即规划报建时根据工程设计方案阳台的计算面积已确定阳台属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二、违法违规封闭阳台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即规划报建时工程设计方案已确定是封闭阳台的,业主可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封闭阳台;若工程设计方案确定为开放式阳台的,而业主擅自封闭,则属于违法违规封闭阳台的情形。 三、负面清单 (一)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二)改变外立面的颜色、形状等建筑风貌;
(三)拆除开放式阳台外墙砖、装饰柱、栏杆等进行封闭。
(四)在开放式阳台原有栏杆上封窗,导致外立面外观改变;
(五)违反《信宜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安装钢丝直径大于 6mm 的防盗网。
(六)安装飘出墙体的防盗网、栏栅或其他建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它的装饰建设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整治重点重点严管区域为临街、临小区开阔通风空间的开放式阳台。对存量的整治工作将根据违建的严重程度逐步开展。四、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已明确建筑外立面建设要求。(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擅自改变外立面的颜色、形状等建筑风貌均属违法行为。(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宜市自然资源局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