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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隐藏犯罪事实细思恐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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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枉法裁判隐藏犯罪事实细思恐极》
        时过两年的不断上访也未能解决我儿的被“毒烟”害死一案我始终深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能得到社会关注!早日将罪魁祸首绳之於法,同时始末经过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不作为导致案件一直被拖延包庇和敷衍,我深感无助!但我不会放弃,继续寻求公道!以下我将梳理我儿被毒烟致死而艰难的上访之路!     
       我是茂名市金塘镇文林村陈慧英,2023年3月9日晚陈豪光贩卖“毒烟”致我儿陈艺光死亡一案始末。我儿陈艺光于2023 年3月9日晚吸食陈豪光送来的“毒烟”而至从二楼坠落死亡后,派出所当日由江国伟所长主办,一直不立案,理由是陈豪光不承认,为此我开始不停的在各个部门走访,2023年4月6日我到省公安厅上访,迫于压力2023年5月25日立案成功,同年6月30日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 捕,为求真相我于2023年7月17日到省检控申处走访,接访人称,被害人家属对不批捕不服的应由办案机关与同级检察院对接依法提起复议,同年7月25日我到金塘派出所找到办案人江国伟所长要求提出本案复议,江所表示无能为力,为此案件停止不前半年,于2023年11月23日我再次上访到省厅长信箱至案件在同年12月5日重启,最后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陈豪光成功,陈豪光贩卖“毒烟”致我儿子陈艺光死亡一案,有陈艺光当晚两次的微信转账给陈豪光的记录,报警记录,茂名市人民医院的抢救记录,在场人易乐增的证词,犯罪人陈豪光的不讳供述……等一系列证据,已资认定陈艺光之所以坠楼死亡,完全是因吸食了陈豪光卖给的“毒烟”之后最终而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陈豪光单纯的非法经营罪而导致我儿子死亡的就没有了下文,这是一桩典型的避重就轻“截肢”处理方式,然而当我问及警方既然陈豪光只是单纯的非法经营罪,那我儿子是怎么死的?警方的答复是,如果我要知道我儿子的死因就要解部尸检,大概二万元,还要解开我儿子的手机,费用大概四万元,这两笔费用都要我自己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为何检验费用是被害人家属出的?这是什么道理什么依据?更离奇的是我要求对遗留现场的那支“毒烟”杆提取指纹,警方告之,已提取过,结果是由于烟杆太光滑一个指纹也没留下。2024年9月18日判决陈豪光非法经营罪2年罚款2万,由于被告人陈豪光到案后既不道歉也不对死者家属进行任何调解协商,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没有丝毫悔罪之表现,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因此,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而司法实践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刑事被告人是可以顶格处刑五年的,显然,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陈豪光刑事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然而陈豪光的胞兄陈武光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列为第一刑事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扩线深挖,查清陈武光“烟款”账单中100多万元微信往来的情况,更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进行多维取证,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从而经庭审程序对其进行判决,以除恶务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慰我29岁儿子的在天之灵。从案发至判决,我作为受害人家属从没收到任何部门的只字片语通知,然而陈豪光贩卖“毒烟”引路人陈武光警方最后一句证据不足而不追究,这样办案人员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一宗人命关天的大案在一双双“无影手”的操控下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眼看我儿死亡将近两年为了我儿能早日入土为安,我也打算放下过去,故此从2024年6月份也多次和金塘派出所江国伟所长议谈接下来我儿的善后工作,从今年6月27日至9月10日也由市禁毒办区禁毒办,金塘镇政府陈木清和金塘派出所江国伟组织约谈了两次,每次约谈都是没了下文,然后再过十几天叫我一小学同学电话回复说他们那边不想谈了,不想管了,你爱去哪告去哪告。                                       
        近几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全面宣传、认真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至今,我儿子被陈豪光的毒烟害死的命案得不到公平对待,这起命案的不了了之充分反映了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不作为。“保护伞”和“后台”为何仍然能在全国大力扫黑除恶期间依然继续罔顾事实包庇嫌疑人。能否还事实于清白,取信于民?
      我查阅了很多此类案件的判决,比如:
#江苏盐城四人运输有毒电子烟获刑。
#湖北警方捣毁贩卖依托咪酯团伙刑事拘留7人。
#四川公安机关抓获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嫌疑人17名已获刑。 等等这类关于“毒烟”“依托咪酯”的案件都已贩卖毒品罪获刑,为何在本地金塘镇对本命案长达两年的多方推搪,罔顾事实真相,给与犯罪嫌疑人一项非法经营罪就草草结案!这背后的恶势力到底有多大?
        维权路上各处荆棘依然有那么一把“伞”保护着对社会危害极其大的犯罪分子,其行为一直在进行着!相关部门一直不作为,当中办案人员到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得而知!甚至相关领导还扬言不想管了!至今受害人仍未办理后事,而“贩毒”人员仍在继续贩卖! 是法律荒废了吗?这起有组织掩盖犯罪事实简直丧失公信力!
         事发至今将近两年了,但是逝者仍在雪藏冰柜无法入土为安,期间我东奔西走无心于生计,多方面的压力,令我几近崩溃,为此恳请上级领导能公平公正协调解决我亡儿留下的案件及善后工作,让我儿能亡魂终归去处,谢谢。
发表于 2024-10-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一同情你的遭遇
二你儿子为啥跟他们一起
三吸这个你儿子是不是事先知道
四公检法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工作
五你有啥证据证明案件有问题
六多从自身上找原因
……
(就事论事,有确实证据就请律师跟进吧,祝顺利。)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枉法裁判隐藏犯罪事实细思恐极》

      时过两年的不断上诉也未能解决我儿的被“毒烟”害死一案我始终深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能得到社会关注!早日将罪魁祸首绳之於法,同时始末经过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不作为导致案件一直被拖延包庇和敷衍,我深感无助!但我不会放弃,继续寻求公道!以下我将梳理我儿被毒烟致死而艰难的上诉之路!

2023年3月9日陈豪光贩卖“毒烟”给陈艺光导致当晚坠亡。
江国伟所长不予立案。
2023年4月6日上诉省公安厅,迫于压力给予立案。
2023年6月30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2023年7月25日向江G伟所长提出案件复议,其拒绝。
2023年11月23日家属上诉省厅长。
2023年12月5日案件重启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陈豪光。
”毒烟”源头陈武光却一直逍遥法外仍继续贩卖“有毒物品”。
      并且陈豪光到案后拒绝道歉,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没有丝毫悔罪之表现,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因此,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而司法实践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刑事被告人是可以顶格处刑五年的,显然,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陈豪光刑事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然而陈豪光的胞兄陈武光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列为第一刑事被告人。为案机关应当扩线深挖,查清陈武光“烟款”账单中100多万元微信往来的情况,更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进行多维取证,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从而经庭审程序对其进行判决,以除恶务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慰我29岁儿子的在天之灵。

       近几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全面宣传、认真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至今,我儿子被陈豪光的毒烟害死的命案得不到社会关注!应追究当时公检法所有主要人员的责任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这起命案的不了了之充分反映了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不作为。“保护伞”和“后台”为何仍然能在全国大力扫黑除恶期间依然继续罔顾事实包庇嫌疑人。
能否还事实于清白,取信于民?
        这是一桩典型的避重就轻“截肢”处理方式,然而当我问及警方既然陈豪光只是单纯的非法经营罪,那我儿子是怎么死的?警方的答复是,如果我要知道我儿子的死因就要解部尸检,大概二万元,还要解开我儿子的手机,费用大概四万元,这两笔费用都要我自己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为何检验费用是被害人家属出的?这是什么道理什么依据?

有关部门涉嫌包庇毒贩问题如下:
        全国各省各地禁毒办一直在宣传吸食、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将会涉嫌吸毒和贩卖毒品而入刑。

命案当下受害人家属要求“毒烟”烟杆提取指纹,被告知没有指纹的存在。
检察院在买卖交易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居然不予批捕,后续因上访至省厅后,当地检察院才勉强批捕该嫌疑人。
“毒烟”导致受害人死亡,家属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有关负责人告知家属自费验尸,公安机关不会以他们的名义进行。
死者家属要求公安部门采取技术手段解锁死者手机被有关部门索取四万元的解锁费。
法院最后居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嫌疑人两年罚金两万。为何含有依托咪酯的毒烟售卖不属于贩卖毒品定罪?居然是非法经营?依托咪酯这类毒品可以经营售卖吗?
嫌疑人家属扬言可以花钱买关系都不会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到底是谁给他们的犯罪事实撑腰?
公安机关为何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水不严查?长达两年的案件一点也没影响犯罪嫌疑人贩卖“毒烟”的生意。
2024年6月至9月市禁毒办、区禁毒办、金塘镇政府陈M清以及金塘镇派出所江G伟 多方会谈得出一个结论,此事不管了。让受害者家属爱去哪告去哪告。在这想问一下禁毒办“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毒烟” 全国各地禁毒办都在严查,难道本地比较特殊允许毒品贩卖?

       从案发至判决,我作为受害人家属从没收到任何部门的只字片语通知,然而陈H光贩卖“毒烟”引路人陈W光警方最后一句证据不足而不追究,这样办案人员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一宗人命关天的大案在一双双“无影手”的操控下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眼看我儿死亡将近两年为了我儿能早日入土为安,我也打算放下过去,故此从2024年6月份也多次和金塘派出所江G伟所长议谈接下来我儿的善后工作,从今年6月27日至9月10日也由市禁毒办区禁毒办,金塘镇政府陈M清和金塘派出所江G伟组织约谈了两次,每次约谈都是没了下文,然后再过十几天叫我一小学同学电话回复说他们那边不想谈了,不想管了,你爱去哪告去哪告!
         我查阅了很多此类案件的判决,比如:
#江苏盐城四人运输有毒电子烟获刑。
#湖北警方捣毁贩卖依托咪酯团伙刑事拘留7人。
#四川公安机关抓获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嫌疑人17名已获刑。 等等这类关于“毒烟”“依托咪酯”的案件都已贩卖毒品罪获刑,为何本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检察院、禁毒办、法院,对本命案长达两年的多方推搪,罔顾事实真相,给与犯罪嫌疑人一项非法经营罪就草草结案!这背后的恶势力到底有多大?
        维权路上各处荆棘依然有那么一把“伞”保护着对社会危害极其大的犯罪分子,其行为一直在进行着!相关部门一直不作为,禁毒办到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得而知!甚至相关领导还扬言不想管了!至今受害人仍未办理后事,而“贩毒”人员仍在继续贩卖! 法律荒废了吗?这起有组织掩盖犯罪事实简直丧失公信力!
         事发至今将近两年了,但是逝者仍在雪藏冰柜无法入土为安,期间我东奔西走无心于生计,多方面的压力,令我几近崩溃,为此恳请上级领导能公平公正协调解决我亡儿留下的案件及善后工作,让我儿能亡魂终归去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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