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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政务 | 还“静”于民!加强噪音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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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随着现代活力城市的打造

我市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提升

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持续发力

持续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

加强噪音污染巡查整治

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好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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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商铺高音喇叭广告播放、公共场所跳广场舞等属于噪音污染,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列清单分区域,对噪音污染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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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晚,记者跟随城管执法部门夜间巡查,在淘金湾广场、含章桥、教育城路口广场、清华城广场等公共场所看到,虽然这些公共场所跳广场舞的队伍很多,但广场舞舞蹈队均按照噪音整治要求,舞蹈音乐保持在中低音量。执法队对这些舞蹈队以及K歌队,分别进行噪音污染防治法普法宣传,执法过程中,每支广场舞舞蹈队以及K歌队均表示支持配合整治,共同营造健康生活环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违反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的,将进行整治以及处罚。

在此
也希望广大市民
自觉遵守噪音污染防治法要求
自觉地控制自身所发出的噪声
共同营造一个安静、安宁、文明的城市氛围
改善提升我们的人居环境


来源:信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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