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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开始,是身边的一个好朋友,机缘巧合之下,入职了这么一家民办医疗机构。
入职有3000 ~4000 每月,试用期三个月,通过缴纳五险,有三天的试工期,现在看上去都很正常吧。
工作性质属于医护岗位,三天的试工期,有人带的,工作期间有完整的考勤制度,在职期间需要签订针对对病人的保密协议,现在看来,民办单位还是非常正规的。
结束试工期,单位继续留用。资本家的爪牙开始显露,该单位试用期间,员工不能和单位签订合同!不能签订合同! 需要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保证金,这算什么?
两千年以前,求职确实需要交押金,但人家也发 Offer呀,人家还签合同呢,也不会出现那么一两年的合同,这种单位说出去都丢人,除应聘者主动要求。
这医院怎么光学会要钱呢,这还白嫖的理直气壮。
一时气不过,故发此帖,请文明发言,理性看待问题,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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