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2024年10月25日, 我公司在化州市笪桥镇从事玻璃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违法行为,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出现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烟气处理设备落后。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对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升级现已完成整改和联网 工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今后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保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保处罚决定,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后及时于 15 日内缴交罚款; 二、公司自上而下全而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不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三、履行好企业环保责任,做到守法经管,做保护环境的良心企业。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化州市骏达玻璃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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