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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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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您好,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目前,我市只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可以一季度一提,需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或工作地无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身份证、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材料、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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