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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第八十八条规定,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目前物流园与住宅楼仅一墙之隔,且并未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长期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介入处理,还居民安静的生活环境。@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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