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
告知书
崔兆云:
你于2024年8月11日网上信访主要反映你向高州市信访局提出复查,受理并撤销了泗水镇审计结果,但又转回泗水镇核查,程序违法,应由原单位上级部门复查,泗水镇无权办理等事项收悉。经核查:
2024年7月16日,你对《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4〕33号)不服,申请复查。因泗水镇政府在该意见书中未对你信访所反映事项予以全面答复,7月26日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告知书》(高信复告〔2024〕49号),要求泗水镇人民政府重新核查全面答复你。高信复告〔2024〕49号撤销的是《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4〕33号),并不是撤销泗水镇政府的审计结果。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符合规定,也是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监督职责不服。但,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涉及的是村集体以及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而并不直接影响你个人的利益,故你与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的该履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特此告知。
2025年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复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