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负有法定监督义务(如责令公开、调查核实)。
- 复查委员会未审查泗水镇政府是否履行上述义务,反而引用《民法典》将责任转嫁给村民自行查阅,构成行政监督缺位。
2.程序违法性
- 未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核查镇政府答复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如整改时间倒置、数据矛盾)。
- 未告知申请人复核权利及期限(《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剥夺法定救济途径。
3.法律适用错误
- 错误引用《民法典》第264条(确认查阅权),刻意回避《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条(镇政府责令公开义务),属于选择性适用法律。
复查委员会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通过程序规避和法律适用错误掩盖行政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村民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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