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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回复自相矛盾:承诺处理后推诿,程序违规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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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7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回复自相矛盾,暴露履职失范问题

近日,高州市司法局两份信访回复文件(高司信告〔2025〕6号告知书、高司信复〔2025〕8号处理意见书)引发争议。通过梳理可见,司法局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矛盾、职责推诿、法律适用错误等多项问题,具体如下:

一、程序反复:从承诺受理到变相拒绝

6号告知书于2025年4月30日明确受理信访事项,并承诺最迟于7月29日前书面答复;但仅隔一个半月,8号意见书却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为由,要求信访人通过诉讼解决,直接否定前期受理承诺,暴露程序处理的随意性。

二、偷换概念:刻意扭曲信访核心诉求

信访人举报的核心是复议程序违法(超期决定、倒签文书、伪造公文)及工作人员违纪,属于行政违规与职务违法问题。然而,司法局在8号意见书中将诉求曲解为“对复议决定不服”,企图用《行政诉讼法》将矛盾引向诉讼程序,刻意回避对内部违纪行为的调查义务。

三、职责缺位: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责任

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公务员法》,司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复议程序违法、伪造公文等明显违规行为负有监督和查处职责。但面对信访人提供的录音、寄件凭证等证据,司法局不仅未开展调查,反而以“起诉”为由推诿,涉嫌渎职。

四、法律错用:条款援引与诉求严重脱节

司法局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信访人起诉,但该条款适用于复议决定的实体争议,与信访人举报的程序违法及职务犯罪嫌疑(如伪造公文涉《刑法》第280条)完全不符,暴露其以法律条文搪塞责任的意图。

五、漠视证据:对关键线索避而不谈

信访人提交的通话录音、邮政凭证等证据链,足以证明复议程序存在倒签日期、超期决定等问题。然而,司法局在8号意见书中未作任何回应或调查,对伪造公文的嫌疑也未予解释,严重损害信访公信力。

六、失信于民:提前终结程序违反承诺

6号告知书明确承诺7月29日前答复,但8号意见书在6月19日即单方面终结程序,且未说明“特殊情况”,违反期限约定,损害政府部门的信用形象。

维权建议

1.向监察机关举报:整理矛盾点及证据,向茂名市纪委监委反映司法局推诿责任、包庇内部违纪等问题,申请立案调查。
2.申请检察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请求检察院对伪造公文、渎职等行为启动法律监督。
3.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司法局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但需同步推进监察程序,避免陷入诉讼僵局。

结语:信访制度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渠道,司法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严肃查处内部违法行为,却通过“踢皮球”式回复逃避责任,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更动摇法治公信力。唯有通过多渠道监督施压,才能推动问题实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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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在村务公开信访处理中,村民一年内12次信访、历经五次复查,积累的复查答复文件、白条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直指高州市复查委员会系统性失职,具体如下:

1.权责错置:依据《民法典》确认村民查阅权,却未按《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要求镇政府履行“责令公开”义务,行政不作为,责任主体混淆。
2.程序违法:未审查镇政府“责令公开”程序便认定不属受理范围;对“整改时间倒置”等关键问题及证据未审查,采用镇政府矛盾结论,违反相关条例调查义务。
3.法律误用:错误引用《民法典》,忽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镇政府监督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4.监督失效:镇政府虚构整改、复查委员会回避审查,形成不良循环;85%财务凭证为白条,集体资产存被侵占风险 。
5.其他违法:审计程序违规,镇长、纪委书记任审计组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财务数据矛盾,镇政府涉嫌挪用资金、伪造凭证;虚构整改程序,干扰信访秩序。
6.维权艰难:维权受相关利益势力阻碍,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上述问题均有充分证据佐证,可查看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链接(http://www.gaozhou.gov.cn/gkwz/content/mpost_397612.html )。
请听司法局行政复议陈主任电话录音


 楼主| 发表于 2025-6-2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泗水镇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泗水镇凤塘塘普村查账村民代表
被申请人:高州市泗水镇政府
复议请求
1.责令村小组长立即提供所有与村务相关的原始票据,并向全体村民作出书面解释。
2.督促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塘普村2016至2023年的全部村务信息,包含各项收支资料。
3.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组织公正、透明的审计工作,邀请村民参与并公布真实审计结果。
4.对镇政府在村务公开工作中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展开调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自2019年起,村民多次提出村务公开诉求。2024年4月,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及村委会申请公开2016 - 2023年塘普村小组资金往来信息。然而,截至2024年9月28日,镇审计工作组仅移交部分支出资料,收入账务仍未公开。且移交资料中85%的支出凭证为白单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icon》对财务凭证规范性的要求。2025年2月8日,村小组长在村群发布视频显示其仍持有原始单据(聊天记录以视频为证),与审计工作组称已移交全部支出村务的说法相矛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存疑:镇审计工作组移交的支出资料中大量白单据缺乏原始票据支撑,真实性无法核实,村民无法了解村务资金流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原始单据移交受阻:村小组长以事项涉及过去几届为由拒绝移交原始单据,无法律依据,阻碍了村务公开工作的进行。
3.合同查阅遭拒:村民依法查看已到期水利塘承包合同,遭到村小组长拒绝,损害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运营情况的知情权,违反村务公开相关法规。
4.审计公信力不足:镇政府两次回复虽称未发现村小组长侵占、挪用资金,但指出财务手续不规范。此次审计未邀请村民和查账代表参与,审计方法、流程及依据均未公开,缺乏透明度与公正性
5.核查申请未得到有效回应:群众代表多次申请查看收支流水账单,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未给予有效回应,向上级信访局申请也未获实质性解决,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6.资金记录矛盾重重:镇政府坚称无拨款记录,但审计报告及村小组长公开信息显示有20几万拨款资金,仅提供支出账单,收入资金来源未公开,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签名:崔兆云
日期:2025年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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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
告知书
崔兆云:
你于2024年8月11日网上信访主要反映你向高州市信访局提出复查,受理并撤销了泗水镇审计结果,但又转回泗水镇核查,程序违法,应由原单位上级部门复查,泗水镇无权办理等事项收悉。经核查:
2024年7月16日,你对《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4〕33号)不服,申请复查。因泗水镇政府在该意见书中未对你信访所反映事项予以全面答复,7月26日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告知书》(高信复告〔2024〕49号),要求泗水镇人民政府重新核查全面答复你。高信复告〔2024〕49号撤销的是《泗水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4〕33号),并不是撤销泗水镇政府的审计结果。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符合规定,也是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监督职责不服。但,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涉及的是村集体以及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而并不直接影响你个人的利益,故你与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的该履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特此告知。
2025年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6-2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回复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 超期审查: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公开村务、重新审计并追究镇政府失职责任,被承诺2月21日送达告知书,实际2月27日才收到。
- 逾期未作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第82条,未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文书问题: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月21日,但实际审批、寄送情况与之矛盾,结合通话录音,涉嫌倒签文书、伪造证据。
2.利害关系认定错误:复议机关以“不直接影响个人利益”为由驳回申请,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赋予村民的法定监督权,申请人作为村民大会授权的查账代表,对村务公开监督有直接利害关系,该认定与法律相悖;且此前还存在以“无个人利害关系”驳回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认定错误,申请人作为全村选举的查账代表,依法有权代表集体主张权利,该驳回决定属法律适用不当。
3.回避监督职责:行政复议办在处理时,未对镇政府是否履行监督义务进行审查,如未调查白单据问题,未责令村委公开相关内容,仅以程序合法搪塞,避重就轻,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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