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邵某辉,男,职务: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社长;住址:电白区树仔镇江山万山村;身份证号码:440923********4332;电话:135*****912。 被投诉人:李某,男,树仔镇副镇长。 被投诉人:戴某光,男,执法队长。 被投诉人:吴某铨,男,执法副队长。 被投诉人:邵某星,电白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原因:邵伟星未经查明事实,单方面凭树仔镇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所作的裁定书不符合事实,理应了解民情,查明事实,公平公正裁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村民自治,镇政府是指导作用。依据《农村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晒谷场光面,其建设管理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镇政府是指导义务,而非审批权,其强制拆除行为,涉嫌越权行政。但是邵某星未查明事实就做出裁决。 事实与理由: 1. 晒谷场历史与民生需求 我村内的晒谷场是投诉人始用于1994年,投诉人承包农田土地40多亩搞农业种养,其中20多亩农田种植水稻。原利用村内荒地约190平方米做配套设施“晒谷场”,一直配套使用,原先是泥场,雨天谷和泥混在一起致浪费损失,非常不利。为了安全效益起见,个人出资将晒谷场水泥硬底化,晴天好晒谷,雨天也不被水浸坏。这是农业配套设施,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2. 镇政府行政行为的矛盾性 镇政府以“未办理申报审批”为由,通过法院裁定要求将晒谷场拆除恢复泥场。此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违背政策导向: 中央农业农村部多次强调,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济。村民自筹资金响应政策,建好的晒谷场方便晒谷物。执法的李强公报私恨,强令拆除,与国家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升级的方向相悖。 2)法律适用存疑、损害群众利益: 强制恢复泥谷场将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村民自筹资金)严重浪费损失,生活条件倒退,违背《民法典》第1167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3)程序与合理性缺失 镇政府未依《行政强制法》第35条进行催告、听取申辩,直接启动强拆程序,剥夺村民陈述权; 未评估该晒谷场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必要性,未提供替代方案(如补办手续、规范整改),违反行政比例原则。 4)行政程序违法问题 • 2024年树仔镇政府以晒谷场“未报批”为由要求拆除,投诉人申请举行听证但遭拒绝,镇政府未依法保障听证权利,直接下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要求拆除。因未获听证机会,投诉人未能就晒谷场的民生必要性进行陈述申辩,镇政府随后以“未整改”为由,将相关材料提交电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未查明事实,未有投诉人申辩,就依李强等人单方供词就裁定由树仔镇行政强行拆除投诉人用血汗换来的谷场水泥面,程序上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听证、催告的法定流程。以上事实。投诉人认为属于欺骗行为。 诉求: 1. 立即停止强制拆除晒谷场水泥面; 2. 召开村民听证会,协商补办相关手续,保留硬化晒谷场; 3. 追究“一刀切”式执法责任人的行政强制拆除责任; 4. 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粤0904行审58号。 政策依据: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1条: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村内公益设施; 最高法《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合理。 此 致
投诉人签名:邵某辉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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