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5-8-29 20:44 编辑
实名举报信
受理单位:广东省信访局
举报人信息:
崔兆云,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村。
被举报人信息:
高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路*号。
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涉嫌刑事犯罪
1.事实经过:
2025年2月14日,高州市司法局受理本人关于“村务公开及核查白条账目”的行政复议申请。(高司信复〔2025〕51号)其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月21日,但EMS物流显示实际寄出时间为2月26日。2月24日,本人与司法局行政复议科陈主任通话时,对方承认“决定书尚未完成领导审批”,与落款日期明显矛盾,存在倒签文书、伪造日期行为。
2.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涉嫌刑事犯罪。
二、行政复议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村民法定监督权
1.程序违法:
司法局未审查本人提交的《群众大会选举查账代表授权书》(经村小组长、村民代表、理事长签字盖章),违反《行政复议法》第43条“全面审查证据”的法定义务。
2.法律适用错误:
以“集体利益不涉及个人权益”为由否定本人复议资格,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34条,查账代表依法享有村务监督权,与镇政府未履行审计职责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信访答复包庇违法,系统性规避调查责任
1.程序空转:
2025年4月30日,司法局受理本人“复议程序违法”信访(高司信复〔2025〕6号),承诺7月29日前答复。但其于6月19日提前出具《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5〕8号),将“举报程序违法”曲解为“不服复议决定”,引导通过诉讼规避内部调查,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内部监督事项由上级或监察机关调查”的规定。
2.死循环陷阱:
本人第三次提交“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信访,司法局8月8日以高司信告〔2025〕9号受理后,仍由被举报部门自查,形成“受理自查敷衍答复”的死循环,违反《监察法》第11条“犯罪线索移送义务”及《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禁止推诿敷衍”的规定。
证据材料包::链接
总(https://share.note.youdao.com/s/ZuZSQUJM,含录音、文件、图片等)。
诉求与建议:
1.依法对高州市司法局伪造公文、程序违法等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2.撤销高司信复〔2025〕51号错误决定,责令重新审查村务公开复议申请;
3.对司法局系统性推诿、“自查自答”问题启动异地管辖或专项督查,杜绝程序空转;
4.将本案涉刑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确保司法公正。
举报人(签字捺印):崔兆云
日期:2025年8月21日
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4条,本人承诺举报内容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广东省信访局依法督办,维护公民合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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