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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镇纪委与审计组相关人员解释称:村小组长用的是崔主席捐给村集体的8000元,用于崔庚华私人建房。不算挪用”,捐款一旦入集体账户,便属全体村民所有,与来源无关。动用集体资金必须经民主决策与公示,个人无权私自动用。该行为是典型的挪用公款,
. 镇纪委与审计组相关人解释的荒谬之处此解释完全站不住脚,是对法律法规和公众智商的公然蔑视。
- 偷换概念:混淆“捐款来源”与“资金用途”,捐赠者无权因“钱是自己捐的”指定用途(尤其私人事务)。
- 程序缺失:即便资助崔庚华建房合法,也需经“民主提议审议集体决策公开公示”三步法定程序,村小组长个人决定完全违规。
资金性质不容混淆:钱款一旦捐入集体,其所有权便归属全体村民,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资产。这与资金最初来源毫无关系。按此逻辑,是否政府拨付的款项也能被个人随意支配?此举彻底破坏了集体财务制度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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