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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斗官印:谁有权决定我们的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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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一村小组会议上,一位七十多岁的长者凭借多数选票当选小组长,却因镇政府的“年龄考量”被拒之门外,镇里执意要让得票少的年轻者上任。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它像一把“尖刀”,刺穿了一层包裹在基层民主之上的窗户纸——在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面前,为何行政权力仍敢公然越界?

一、法律的尊严:选票是唯一的权力来源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归法律本身。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而该法 第二十八条 规定得更为具体:“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请注意,法律使用的词语是“推选”。这两个字重如千钧:

· 权力来源是村民:小组长合法性的唯一源泉,是本组村民手中的选票,而非上级的一纸公文。
· 选举结果即生法律效力:一旦经村民会议投票产生,结果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否认。
· 镇政府的法定角色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绝非“领导、命令和委任”。

因此,从法律上讲,村小组的自治权是明确的、受法律保护的。镇政府“委任”小组长的行为,从根本上违逆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对法律尊严的直接挑战。

二、“官印”为何敢挑战“选票”?违法背后的逻辑

既然法律如此清晰,为何镇政府的“官印”仍敢挑战村民的“选票”?这背后是几种现实的纠葛:

1. 行政惯性与“人治”思维的顽疾
部分基层干部仍深陷于“命令-服从”的传统管理模式,将村级组织视为自己的行政下级。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官位”和“要求”,天然比法律的“规定”和村民的“选票”更具效力。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行政越权。
2. “指导权”的异化与滥用
镇政府确实拥有“工作指导”职责,但这绝不能等同于“人事决定权”。一些地方政府将“指导权”无限放大,用“建议”、“推荐”等名义,行“委任”之实,试图绕过法律红线。
3. “土政策”对国家法的架空
地方上或存在关于村干部年龄、学历的“内部指导意见”。这些本应用于主要干部的“土政策”,常被个别官员擅自延伸至小组长一级。必须明确指出:任何内部规定的法律效力,都绝不能凌驾于国家公开法律之上。
4. 信息不对称下的权力博弈
部分村民对具体法律条款不熟悉,面对镇政府的强势,容易产生畏难情绪而选择妥协。镇政府则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赌村民不敢、不会依法维权。

面对违法行政,村民如何坚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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