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兆云:
你于2025年11月2日通过网上信访(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110257199)提出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你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市信
高州市信访局
2025年11月13日
高州市信访局2025年11月13日对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110257199)出具的《告知书》存在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核心错误:故意混淆“同一信访事项”概念
《告知书》以“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为由不予受理,与事实严重不符:
1. 本次投诉属于新的程序违法举报
本人2025年11月2日投诉的核心事由,是高州市司法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回避原则,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高司信告〔2025〕13号)进行“自查自答”。这一行为本身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问题。
2. 与前序事项性质根本不同
此前举报(如高司信复〔2025〕6、8、9号)主要针对行政复议中的实体违法问题(如“倒签公文”)。本次举报则聚焦于“被举报单位自查自办”这一程序违法问题。二者在事由、性质与法律依据上完全不同。
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新程序违法”强行认定为“重复提出实体问题”,是明显的偷换概念,意在回避对“司法局自查自办”这一核心程序问题的审查。
二、行为性质:构成系统性程序空转
该《告知书》反映出更深层次的问题:
1. 用程序违法包庇程序违法
在追究司法局“自查”程序违法时,高州市信访局以错误认定为“同一事项”为由关闭救济渠道,使核心问题无法进入实体审查,形成违法包庇的恶性循环。
2. 证实系统性包庇
高州市信访局作为监督机构,本应纠正司法局的违规行为,但其《告知书》表明两者已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用程序规则堵塞救济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