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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局2025年11月13日对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110257199)出具的《告知书》存在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核心错误:故意混淆“同一信访事项”概念
《告知书》以“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为由不予受理,与事实严重不符:
1. 本次投诉属于新的程序违法举报
本人2025年11月2日投诉的核心事由,是高州市司法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回避原则,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高司信告〔2025〕13号)进行“自查自答”。这一行为本身构成独立的程序违法问题。
2. 与前序事项性质根本不同
此前举报(如高司信复〔2025〕6、8、9号)主要针对行政复议中的实体违法问题(如“倒签公文”)。本次举报则聚焦于“被举报单位自查自办”这一程序违法问题。二者在事由、性质与法律依据上完全不同。
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新程序违法”强行认定为“重复提出实体问题”,是明显的偷换概念,意在回避对“司法局自查自办”这一核心程序问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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