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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我怀疑高州市公安局伪造电脑签名、虚假送达,肆意践踏法律程序

[复制链接]
致各位媒体及社会公众:

我叫崔兆云,现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因我多年来坚持要求村务公开、依法维护自身与家庭的合法权益,与家乡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的地方相关势力产生了深刻矛盾。

在此过程中,我不仅遭遇了实质性的侵权,更在寻求法律与信访途径解决时,遭到了本应守护正义的公安机关的程序性侵害。近期,高州市公安局在处理我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程序违法事件——该局公然在《送达回证》上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伪造我的签名,以此制造虚假的“送达”假象,企图非法剥夺我法定的申诉权利。

具体事实与违法证据如下:

一、 核心铁证:签名系电脑打印,非本人亲笔签署
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信访文书送达回证》显示,文件由“崔兆云”本人于2025年11月20日签收。

然而,经过我仔细核对,该回证上的“崔兆云”三个字,根本不是手写体,而是标准的电脑字体打印上去的!

作为一名长期在深圳工作的公民,我从未在该日期回过高州,更不可能在文件上留下“打印体”的签名。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竟然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直接用电脑打印名字来冒充当事人签名,这种行为不仅是伪造证据,更是对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公然侮辱。

二、 时间悖论:邮局收寄时间与“送达”记录自相矛盾
除了签名造假,送达时间也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硬伤。
与此文件相关的邮件编号为 XA45699867144。经查询《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该邮件于 2025年11月20日17时(下午5点) 才被邮局收寄。

常识告诉我们:
- 下午5点才收寄的邮件,物理上根本不可能在当天完成投递。
- 即便退一万步讲,邮件当天到了高州,我人在深圳,也不可能当天在深圳或高州“签收”。

高州市公安局利用电脑技术,将一个尚未寄出的邮件记录为“已送达”,这种“穿越式”的造假手段,充分暴露了其急于通过虚假程序结案的非法目的。

三、 行踪轨迹:本人在深圳,绝无可能异地签收
事实是,整个2025年11月期间,我一直在深圳市正常工作生活。
- 考勤记录:显示我在深圳公司正常打卡。
- 消费流水与行程:均有完整的电子数据佐证。
我绝无可能在2025年11月20日出现在高州市。高州警方利用电脑打印伪造签名,正是因为他们明知我人在异地,无法亲自签收,才不得不采取这种卑劣的手段来掩盖“无人签收”的事实。

四、 真实领取过程:戳穿虚假送达的谎言
我实际收到领取通知的时间是2025年11月23日,随后才委托老家亲友代为取件。
这份通知本身就证明,直到23日,相关方仍确认我未收到文件,这彻底推翻了“20日已签收”的谎言。更荒诞的是,那份伪造的《送达回证》在注明“本人签收”(且是电脑打印签收)的同时,竟然还有“见证人”签字,程序混乱不堪,进一步暴露了整个操作的违法性。

五、 违法行为非孤立,是为掩盖更严重的实体不公
上述程序造假绝非偶然,其本质是有预谋的系统性阻挠。因为我所举报的核心问题,涉及地方干部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乃至涉嫌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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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路时间与签收记录矛盾,虚假性一目了然:邮件编号XA45699867144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显示,该邮件于2025年11月20日17时(下午5点)才被邮局收寄。根据邮政投递流程,当天下午收寄的邮件绝无可能于当日完成投递,但《送达回证》却记载“送达日期:2025年11月20日”,形成无法解释的时间矛盾,进一步佐证签收记录系伪造。
3.程序混乱不合规范,佐证违法事实:你本人实际于2025年11月23日才接到取件通知,随后委托村人代为领取,该通知行为本身即表明,送达方在11月23日仍确认本人未收到文件,直接推翻“11月20日本人签收”的虚假记录;此外,《送达回证》在标注“本人签收”的同时,又出现“见证人”签字,程序混乱、不符合法定规范,进一步印证本次送达的违法性。
1. “自己调查自己”的逻辑悖论:您举报的对象是“高州市公安局”,而调查并出具受理的机关正是“高州市公安局”。被举报对象成为自身问题的裁判者,这在程序上违反了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一基本法治原则。
2. 调查机构中立性不足:回复中写明核查单位是“高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其调查属于系统内自查。在处理涉及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程序违法(如伪造签名)甚至违法犯罪线索时,内部督察的公正性和深入性容易受到外界合理性质疑。
你告谁谁答复这样的信访答复合法吗?这不仅仅是敷衍了事,而且,严重违法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那么,由被投诉被控告的单位来答复信访投诉,这不是公然的违法吗?这不是明摆了告诉被投诉单位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吗?这样的问题,请问信访单位应该如何解决?如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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