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据佐证伪造
《送达回证》多重矛盾,直指伪造
涉案邮件(单号XA45699867144)的《送达回证》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法律漏洞,印证系伪造:
1.互斥要件并存:既标注“本人(崔兆云)签收”,又增设“见证人黄子恩”。根据法律规定,“本人签收”对应邮寄送达(无需见证人),“见证人”仅适用于收件人拒收的留置送达(无本人签名),两者完全互斥,不可能同时存在;
2.送达主体错位:邮寄送达的“送达人”应为邮政人员,却由该局工作人员杨锦明、何波签字,与法定送达主体要求冲突;
3.见证人资格无效:留置送达的见证人需为居委会、村/会等中立第三方,内部人员见证无法律效力,“黄子恩”大概率为虚构补充;
4.代收栏空白冲突:备注需填写代收信息却留白,与“本人签收”声称矛盾,暴露模板误用与伪造仓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