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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三份文书放在一起对照分析,问题更为突出和清晰。它们共同暴露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此信访事项时存在严重的工作混乱、程序瑕疵和责任心缺失。
核心问题:后两份文书存在根本性矛盾
1. 关于“是否受理”的结论完全相反:
· 第一份(12月1日《受理告知书》) 明确写道:“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 第二份(12月31日《处理意见书》) 却完全回避了“是否受理”这一根本结论,通篇在解释为何“未超期回复”,实质内容是在为“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辩解。
矛盾点:如果检察院在12月1日正式受理了该事项,那么在12月31日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就必须对受理后的办理情况和实体结论进行答复。然而,第二份文书对受理后的调查处理情况只字未提,反而去追溯更早的、声称已退回的10月份事项。这等于用一份“程序辩解书”取代了法定的“实体处理意见”。
其他合并分析的问题
1. 逻辑链断裂,无法自圆其说:
· 第一份文书说“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 第二份文书的潜台词是“此事(或类似事项)我们之前认定过不属于我们管,所以这次我们没有超期”。
· 逻辑漏洞:既然已经正式受理,就必须处理到底,并给出实体结论。不能一边说受理,一边又拿“可能不归我管”的旧事来搪塞。受理决定作出后,除非发现新证据证明确无管辖权,否则应直接审查实体问题。
2. 完全回避信访人核心诉求:
两份文书合起来,信访人得到的信息是:
· “我们受理了你的问题。”(第一份)
· “我们上次没超期。”(第二份)
但关于 “你反映的问题是什么?调查了吗?属实吗?我们准备怎么解决或不解决的理由是什么?” 这些最关键的实质内容,两份文书均未提供任何信息。信访流程变成了“空转”。
将两份文书并列,清晰地展示了处理机关的工作失职:
1. 程序混乱:受理决定与后续处理意见脱节,甚至可能相互矛盾。
2. 实体缺位:对信访诉求“只挂号,不看病”,用程序性答复掩盖实体问题上的不作为。
3. 责任推诿:试图用更早的、已退回事项的处理流程,来掩盖对已受理事项处理不力或未处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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