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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不服!受害方反成处罚对象,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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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K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09X),现就本人儿子李C展在校遭受同学梁某扩欺凌一事,针对化州市河西派出所最新处理决定,向贵部门提交补充投诉,恳请贵部门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违法处罚,督促派出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一、最新事件进展及核心异议

2026年01月15日,本人儿子李C展(化州市第四中学学生)在校园内被同学梁某扩使用硬物砸伤头部,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证据附后)。本人报警后,化州市河西派出所于近期电话告知处理结果:以“施暴者梁某扩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处罚,却决定对被施暴者李C展处以300元罚款。

对此处理结果,本人坚决反对,认为该罚款决定完全违背事实真相与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缺乏事实依据:李C展系被动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全程无任何主动挑衅、殴打他人的行为,事件的发生完全由梁某扩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派出所未查明事件因果关系,未收集完整证据(如校园监控、证人证言等),仅单方面作出对受害人的处罚决定,明显事实认定错误;
2.违背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治安处罚的对象是“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人。李C展作为被伤害方,未实施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符合处罚适用前提。派出所对受害人处以罚款,颠倒了违法与受害的主体关系,严重违背法律立法精神;
3.处罚程序涉嫌违法:派出所作出罚款决定前,未依法向本人及李C展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原诉求坚持及补充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除坚持原投诉诉求外,本人新增补充诉求,恳请贵部门一并督促落实:

(一)原诉求继续主张

1.立即组织本人与施暴者梁某扩的监护人进行调解,协调对方依法赔偿李C展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2.及时将该起校园欺凌事件书面通知化州市第四中学,督促学校对梁某扩作出校园欺凌专项处理,加强教育管理;
3.要求化州市河西派出所书面告知上述两项事宜的处理进展及结果。

(二)补充诉求

1.依法撤销化州市河西派出所对被施暴者李C展作出的300元罚款决定,并书面确认该处罚行为违法;
2.责令化州市河西派出所就其违法处罚行为向本人及李C展作出书面说明;
3.要求化州市河西派出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施暴者梁某扩的监护人出具《责令严加管教通知书》,并将相关文书送达本人及涉事学校。

三、法律依据再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派出所对无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予以处罚,既不公正也不合法,违背该条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李C展无任何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应被处以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派出所未履行协助学校处置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反而处罚受害学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其他说明

1.本人再次郑重承诺,所述内容均真实有效,可配合贵部门调取校园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
2.恳请贵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本补充投诉予以受理,依法审查化州市河西派出所的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者免责、受害者受罚”的不公现象持续发生。


附件:1. 司法鉴定报告复印件;2. 派出所电话告知处罚的沟通记录(如有录音文字版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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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7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小孩教育“三好”的重要性。
未成年保护法,其实都是保护坏蛋。你儿子也是14岁不到吧,叫他把对方也干一次。都是未成年,都是不到14岁,谁怕谁呢.反正都是无责。
年龄不应成为违法违纪护身符(民生无小事,今日多关注。

早一两个月,我高州亲戚读小学的小孩,课间玩耍被同学推倒伤及牙齿,亲戚找校长要调监控、找肇事者家长两方都爱理不理。我说你找他们干嘛呢,一直接报警,二跟校长说下一步找媒体解决不了直接法院见。亲戚按我说法去做,几天时间就完美解决,一赔付了医疗等费用和承诺后续医疗费用。

所以,处理问题要讲方法。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5楼一样维权,就是费点时间,或12345平台反馈或其它有关部门反馈跟进。

同时提醒新规,不排除当前存在歇后性或不法处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法条,为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终结实践中“还手即互殴”的简单化处理倾向,鼓励正当防卫不再畏手畏脚。

根据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边界。

同时,法律也对防卫过当行为作出了界定和处罚原则。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梯度化处理规则,兼顾了保护防卫人合法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

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旨在以法治为指引,以文明为准则,推动共同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新规规定,学校,教师对校内霸凌视而不见或忽视都会被追责
为什么比人打了,受害者还要比罚款?我想不通,吾通互打?
是不是对方也有伤啊?
处罚结果没有文件的吗?只是打电话口头通知?
难道施暴者与执法部门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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