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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本人李K伟,我儿子在化州市第四中学被同学梁Z扩用硬物砸伤头部,当场出现头晕、作呕头部破损出血等。事发后,我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保障受害人权益。然而,河西派出所出警民警抵达现场后,未依法开展查证工作,既未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也未向受害人及在场证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仅简单告知“回去等通知”便草草结案,对我提出的“查明施暴者身份及伤人缘由”的诉求置之不理。
因化州河西派出所始终未主动推进案件处理,我先后多次通过110报警平台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直至2026年1月16日,在我的反复催促下,河西派出所才通知我带儿子前往派出所录制笔录,并安排司法验伤。经司法鉴定,我儿子的伤情为轻微伤。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派出所自始至终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反而在沟通中多次向我施加压力,作出诱导性表述:“施暴者未满14周岁,法律规定不予处罚,你们要是继续追究,反而会给孩子留下案底”。此种言论不仅违背法律常识,更严重误导了受害人一方的维权判断。
2026年1月26日,我接到河西派出所某警官电话通知,明确告知“因施暴者未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作出对受害人(我方)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完全颠倒黑白、罔顾事实,让受害方遭受身体伤害后再受权益侵害,唉,难道施暴者可以罔顾法纪随意打人,天理何在??
难道执法者可以一味偏帮施暴者??
我希望河西派出所能够公平公正合法处理这件校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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