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30日滥用《信访工作条例》,将含有新刑事犯罪线索的监督申请违法认定为“同一信访事项”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恶意规避法定监督职责。
核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6年1月20日提交《监督申请书》,基于全新证据举报:一、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信访文书送达回证》(邮局单据XA45699867144为铁证);二、该局对村干部犯罪线索有案不立;三、监督该院自身违法处理行为。然而,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人1月17日另一举报(主要针对司法局)“正在办理中”为由,认定此次申请为“同一信访事项”并决定不予受理。此举违法且荒谬:第一,两次申请性质迥异。1月20日申请针对公安局及该院自身,依据新刑事线索;1月17日举报针对司法局及信访程序。两者被举报对象、事实、证据及诉求均无重合。第二,该院刻意曲解“同一事项”规定,目的是阻断对本地公安机关及其自身的监督,推诿立案监督职责。第三,申请中包含对该院自身的监督请求,其以“正在处理它事”为由拒收,形成自我审查、自我豁免的非法闭环。此前,本人举报司法局伪造公文已被该院以“非职权范围”驳回,此次拒收进一步印证其系统性履职失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