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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一年六份“模板复刻”,高州司法局刷新“敷衍效率”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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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崔兆云、天天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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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州市司法局以《高司信复〔2026〕1号》文书,为一场持续仅一年的“公文拉锯战”添上了第六枚“敷衍勋章”。平均每两个月一次“郑重其事”的回复,且未能解决问题。

一、效率用错了地方:“量产”回复,“闲置”调查

一年,六次答复。如此高效的“公文输出”能力,若用于调查问题,何愁真相不明?然而,这种“效率”全部倾注在了“如何回避问题”上。对伪造公文、程序违法等核心指控及证据,六份答复如出一辙地选择了战略性无视。这已非简单的“答非所问”,而是一条高度自觉、运转流畅的“沉默流水线”:问题输入,证据过滤,模板输出。

二、“万能诉讼指南”:不变的终极话术

纵观六次回复,其核心思想高度统一且顽固:《信访条例》指引你去诉讼。这堪称“一招鲜,吃遍天”的行政应答典范。无论举报内容涉及的是程序瑕疵、实体违法还是疑似犯罪线索,最终都被巧妙地引导至“提起诉讼”这个遥远的目的地。其逻辑之精妙在于:将自身“当下纠正”的法定职责,巧妙置换为对方“未来诉权”的行使建议,成功实现了责任在时间轴上的无限期递延。

三、“我查我”闭环:一场永不落幕的自我表彰

更令人称奇的是贯穿始终的“程序自信”。经由信访局之手,所有举报材料总能准确无误地“回流”至被举报的司法局自身,完成“自查-自证-自答”的完美内循环。在这一体系中,运动员、裁判员、记分员三位一体,比赛结果在开场前就已注定:结论永远是“自身无懈可击”。程序正义在这里被简化为了“程序存在”,至于是否有效,不在考虑范围。

四、时空错乱的文书:唯一“创新”之处

在千篇一律的敷衍中,该局2025年那份“落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竟成了唯一的“亮点”。这或许是无意中暴露的草率,却也成了对其所谓“依法行政”最辛辣的无声讽刺——连时间线都无法捋顺,又如何理顺复杂的法律与事实?

五、信访局的“精准快递”:确保闭环永不破损

高州市信访局在此过程中忠实扮演了“系统守护者”的角色,严格将《信访工作条例》中“不得转送被举报人”的规定理解为“建议性条款”,坚持将问题“精准投递”回被举报单位。对于其中可能涉刑的线索,则始终保持着“视而不见”的默契,确保了问题在行政系统内部“安全无害”地空转、耗散。

小编锐评:

一年六答,次次如故。高州市司法局用极高的“回复频率”和极低的“解决意愿”,共同演绎了何为“认真的敷衍”。这不是沟通,而是公文形式的“已读不回”;这不是办理,而是设计精良的“程序空转”。它用行动证明:当不想解决问题时,连“反复回应”本身都可以成为一种高效的阻碍策略。

我们期待看到第七份、第八份……甚至第N份模板答复。它们终将堆积成一座“行政形式主义”的纪念碑,碑文或许可刻:这里埋葬的不是问题,而是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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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司信复〔2026〕1号》

一、错引法规,根本性歪曲举报性质
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为导向,是偷换概念。举报内容指向司法局自身在行政复议、信访处理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及涉嫌伪造公文,这并非普通民事或行政纠纷,而是对其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与控告。该情形恰恰属于《信访工作条例》应当受理并调查的范围。其引用此条,实为将“对自身违法行为的举报”扭曲为“需外部裁决的纠纷”,从而规避内部调查与问责的法定职责。
二、滥用诉讼指引,回避当下违法实质
援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权利的规定,看似依法指引,实为逻辑诡辩与责任推卸。

1. 混淆先后:举报所涉问题(如“倒签文书”、程序违法)是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的违法状态,理应先由该局及其上级监督机关立即调查纠正,而非以“可诉讼”为由将问题抛向未来。
2. 自我否证:举报内容本身包含对其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的指控。司法局不就此调查,反称“可诉讼”,等于变相承认其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且拒绝自查,只能由法院裁判。这是以放弃履职为前提,将自身应尽的纠错义务转化为相对人的诉讼负担。
三、自查自复,程序严重不公
由被举报单位“经了解”后自行答复,彻底违背程序正义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对于涉及自身重大过错的举报,尤其是指控其伪造公文(涉嫌刑事犯罪)等事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调查。自查自复的模式,使得该《意见书》在产生程序上即丧失公正性与可信度,纯属自说自话,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说服力。

四、结论: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拒不履职实质的“免责声明”
此份《意见书》并非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意见”,而是经过精巧法律包装的官僚主义应对模板。其核心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

1. 法律截断:滥用条文,试图将对其违法行为的内部行政监督,强行导向外部冗长诉讼。
2. 责任蒸发:通过“引导诉讼”的话术,将自己从“被监督纠错的当事人”位置上摘除,伪装成“中立的法律指引者”。
3. 闭环自保:坚持自查,阻却外部有效监督介入,维持“问题在内部循环、结论永远自我清白”的无效闭环。

总结:该答复以“依法指引”之名,行拒绝履行法定调查处理职责之实。其引用的法律并非用于解决举报反映的问题,而是用于构筑一道拒绝解决问题的法律程序挡箭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文本。
发表于 2026-2-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起诉起诉,此路不通,自有通处,走法律途径嘛
肥仔好肥 发表于 2026-2-5 17:06
该起诉起诉,此路不通,自有通处,走法律途径嘛

真是悲哀呀!!!
 楼主| 发表于 2026-2-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肥仔好肥 发表于 2026-2-5 17:06
该起诉起诉,此路不通,自有通处,走法律途径嘛

感谢你的提示!”唯有上级权威部门独立介入,才可能揭开被层层“程序面纱”所掩盖的核心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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