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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推动问题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解决

[复制链接]
本人保证内容真实,仅为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理性发声,不造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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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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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详情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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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2026-01-20
问题发生时
2025-08-20
间:
问题发生地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
点:
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农村农业/村务管理/集体
财务公开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监督申请书 :
申请人:崔兆云 brbr 申请监督事项:1.请求对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决定进行监督审查,并予撤销。
2.请求对高州市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涉嫌伪造公文、程序违法及有案不立等问题进行立案监督与责任追究。3.请求对村干部崔星培、陈裕洪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线索启动立案监督。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8月实名举报村干部崔星培、陈裕洪等人涉嫌违法犯罪。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作出终结决定。整个处理过程存在系统性违法与不作为。
一、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程序严重违法。该局在信访答复中,系统内《信访文书送达回证》显示由我于2025年11月20日在户籍地签收。
但事实是:
1.我当日全天在深圳,不可能签收;
2.最关键的是,我持有的邮局收据(XA45699867144)证明,该答复材料于当日17时才交寄,绝无可能当日完成投递签收。此铁证确凿证明《送达回证》系事后伪造,涉嫌犯罪。对此,高州市检察院未履行监督职责。 二、高州市公安局有案不立,检察院未履行监督职责。本人举报的村干部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暴力殴打我90岁父亲,有视频)、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明确,但公安机关长期以"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存在压案不查。高州市检察院对此未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三、基层司法监督系统失灵,需上级提级监督。从公安机关伪造公文,到其自查自答敷衍,再到检察机关草率终结,反映出当地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履职缺位,司法公信力受损。
综上,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权益,现向贵局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依法处理,督促有关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刑事犯罪线索依法立案侦查。 brbr (附:公安机关伪造公文、身份信息被冒用、信访程序违法及有案不立、证据链接
https://share.note.youdao.com/s/C1MeB9BBbr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本人系列实名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受理-推诿-再受理-再推诿”的循环式程序违法、公然拒绝履行对刑事犯罪线索的法律监督职责,并与本地其他部门形成“系统性监督失灵”闭环,导致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刑事犯罪线索被长期压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恳请上级检察机关立即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管辖,彻底查明真相,追究相关责任。

核心事实与经过:
本人因村务维权,发现并持续举报高州市司法局、公安局涉嫌刑事犯罪线索。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成为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其实际行为却构成了阻碍正义实现的“程序铁壁”。整个过程呈现三个“受理”与三个“实质性不受理”的关键循环节点,最终在证据最为确凿之时,彻底关上了受理之门。

一、 第一次循环:对司法局涉嫌伪造公文罪的举报——从“信访受理”到“实体驳回”

1. 举报与转交(2025年10月2日): 本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平台(编号WT4400002025110689545),实名刑事举报高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中,其《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2月21日)早于领导审批日期(2月24日,有录音),涉嫌“倒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触犯《刑法》第280条)。该线索依法转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 首次程序违法(超期不告知): 直至15日法定期限届满(2025年11月4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未向本人出具任何《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构成程序违法与司法不作为。
3. 矛盾的“受理”与荒唐的结论(2025年12月): 经本人持续投诉,该院于12月1日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但仅30天后,于12月3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核心结论竟是:对于司法局是否涉嫌伪造公文这一刑事犯罪问题,“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
4. 循环本质: 该院用“予以受理”的程序动作,掩盖了其“实体驳回”的真实目的。其逻辑悖论在于:若真不属于职权范围,则根本不应受理;既已受理,就必须进行实体审查。此举是将刑事举报降格为信访事项后,再用信访结论规避刑事监督,完成第一次“推诿循环”。

二、 发现新罪证: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送达回证》——铁证如山

在上一事项陷入僵局后,本人发现了新的、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线索:
高州市公安局在答复本人信访事项时,其系统内《信访文书送达回证》显示由本人于2025年11月20日 在户籍地签收。然而,本人持有的中国邮政给据邮件收据(XA45699867144)清晰证明:该答复材料于 2025年11月20日17时 才交寄!从物理上绝无可能于当日完成投递并签收。
此证据确凿无疑地证明,该《送达回证》系事后伪造。高州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三、 第二次循环:针对新罪证的监督申请——从“形式接收”到“程序拒收”

1. 提交监督申请(2026年1月20日): 基于上述铁证,本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平台(编号WT4400002026012001459)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核心诉求即是要求该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2. 以“正在办理”为由不予受理(2026年1月30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告知书》,理由是其正在办理本人1月17日的另一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11786883),故对此次申请“不予受理”。
3. 循环本质与谬误分析: 这是更为恶劣的程序滥用。
· 事项完全不同: 1月17日申请主要针对该院自身12月31日错误决定的复查及对司法局的监督;1月20日申请是针对公安机关新发现的、独立的伪造公文罪线索进行监督。对象、事实、证据均无重合。
· 性质截然不同: 前者包含对既往处理程序的申诉;后者是纯粹的对新刑事犯罪线索的举报与监督请求。
· 真实意图暴露: 该院刻意混淆概念,滥用“同一事项”规定。其根本目的是用一份尚在程序空转中的旧事项作为“挡箭牌”,将一份证据确凿、直指本地公安机关刑事犯罪的新举报,彻底阻挡在司法监督的大门之外。这是第二次,也是更赤裸的“推诿循环”。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四、 系统性监督失灵的整体图景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必须置于本地“监督闭环”失效的大背景下理解:

1. 起点失效: 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司法局的材料,多次转交司法局“自查”(高司信复〔2025〕6号等),违反回避原则。
2. 平行失效: 高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对本人2025年10月的刑事举报线索集体超期沉默,联手关闭刑事立案入口。
3. 监督者自我失效: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身处理过程矛盾重重(如前所述),从失语到推诿。
4. 闭环形成: 当本人带着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公文的铁证,再次求助于这位“监督者”时,它终于使用了最“干净”的一招——以“程序不符”为由,直接拒收。至此,针对本地不同司法机关的刑事举报线索,在高州市范围内,所有法定监督与救济渠道被证明完全堵塞,形成一个坚不可摧的“地方保护闭环”。

结论与强烈请求:
事实表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丧失了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意愿和能力。其行为模式已固定为:对于涉及本地其他权力部门的严重违法线索,先以“受理”安抚,再以各种理由(不属于职权、正在办理)进行实体或程序上的否决,最终确保问题“内部消化”。
面对如此系统性的履职缺位与可能存在的渎职犯罪,任何在本级或本地寻求解决的尝试均已无意义,且只会助长其推诿气焰。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郑重向贵院提出如下请求:

1. 立即提级管辖: 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或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级对“高州市司法局涉嫌伪造公文”及“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送达回证”两起刑事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审查与侦查监督,彻底脱离高州市的干扰环境。
2. 或指定异地管辖: 若不宜提级,请求立即指定由高州市以外的检察机关异地管辖上述案件,确保审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 立案调查渎职行为: 对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本案中可能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以及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线索,一并立案调查。
4. 纠正所有违法行为: 依法撤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所有错误及不当的法律文书(包括2025年12月31日《意见书》、2026年1月30日《告知书》等),并责令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司法公正的底线不容践踏,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的控告、举报权利不容剥夺。恳请贵院以雷霆之力,斩断地方保护的链条,让阳光照进此案,还法律以尊严,还公民以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举报后石沉大海,无实质进展,行政/信访程序“空转”:各级部门相互推诿或自我背书,形成逻辑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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