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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关于原高州法院赖*明法官、赖*梅、林*琪串通一气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控告书

[复制链接]
控告人:陈明海,男,汉族,联系电话:13432375885,身份证号:450404197612*****3,居住地址:高州市碧桂园凤凰城

被控告人:
赖*明,男,高州法院法官/庭长。
赖*梅,女,汉族,身份证号:440922197611****27,联系电话:189297***53,居住地址:高州市高凉东路444号。
林*琪,女,汉族,身份证号:440981198307****38,联系电话:1587587***8,居住地址:高州市宝光街道西岸下村。

控告请求:
恳请依法对被控告人赖*明、赖*梅、林*琪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概述
2018年,高州法院赖*明法官在审理(2018)粤0981民初3151号案件中,(即赖*梅诉林*琪民间借贷纠纷,赖*梅声称林*琪夫妻欠其借款本金5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出示了未经质证的借条及双方银行账户流水作为证据,要求林*琪夫妻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故意徇私舞弊,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二、被控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实证分析

1. 虚构法律关系
赖*梅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实为凭空捏造。实际情况是,双方从未有过借贷的合意。赖*梅仅具小学文化,与林*琪为闺蜜关系,且双方均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陆逐出借累计达50余万元给林*琪夫妻,又不当场签写欠条,显然有悖常理。同时,林*琪夫妻在刚与控告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收到控告人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又向明知赖*梅及李*胜是涉黑高利贷集团再借巨款50余万元,亦明显不合常理。所谓借条,实为赖*梅及*钦胜涉黑高利贷集团后来通过胁迫、串通林*琪夫妻等手段获取(有电话录音为证),其后来补交的未经质证的转圈回流式转账,实为其他经济往来或故意制造的虚假流水,并非真实借款(有双方单一银行流水、高州法院陈*元法官庭审笔录、林*琪及其母亲电话录音为证)。

2. 伪造证据
赖*梅提交的关键证据——借条,存在诸多可疑之处。据赖*梅与林*琪的电话录音显示,双方承认彼此为闺蜜关系,借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5日5万、8月21日11万、10月1日35万,且借款时均未当场签写借条,亦无相应转账记录,属于旧债未还又借新债累积而来。该批借条及补交的转账流水,均集中发生在林*琪夫妻与控告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一个月内,属于后来批量补写提交。双方均无法清晰说明借款来源、地点、用途、总金额、及还款时间、方式、利息计算等细节。经中央第八巡视组领导、专业人士及高州法院资深法官李*仲、陈*元研判,赖*梅后续提供的未经质证的欠条及所谓的银行转账记录,实为虚假流水(账户单一,转圈式回流明显,交易时间集中,每日交易频繁,交易总金额巨大),属于伪造流水/洗钱行为,与赖*梅主张的借款毫无关联。赖*梅、林*琪通过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判决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高州法院在审理和复核过程中,都未对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证据借条进行司法鉴定/核实,未对该银行流水、庭审录像、手机录音等认真复核审查,未秉持实事求是原则,违反了民事诉讼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3. 恶意串通
被控告人赖*明法官、赖*梅、林*琪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经调查发现,该案审判组织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不应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却使用了简易程序。庭审录像显示,庭上赖*梅(原告)属虚假诉讼仅持答辩状无律师敢陪同出庭,林*琪夫妻(被告)及律师均不出庭。庭上仅有赖*明法官、书记员和原告赖*梅三人表演。赖*明法官与赖*梅关系密切,未作回避,先是庭前私自密会,庭上又互相昵称,再在庭审中当赖*梅支支吾吾作虚假陈述借贷事实时,赖*明法官主动出言帮助捋顺、操控庭审,并故意采信其伪造的非法证据(借条),而对控告人提供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测量报告等关键证据均不予采纳。枉法判决赖*梅、林*琪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枉法裁定查封、拍卖早已在高州房产局备案登记在控告人我陈明海名下且已正常入住的位于高州市碧桂园凤凰城翡翠岛五街31号房产(有购房合同、房屋测量报告书、房屋分户图等为证),意图使控告人房财两空。赖*梅与林*琪为十几年闺蜜,林*琪对赖*梅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爽快应允,甚至表态一切任凭原告赖*梅作主,明显希望三方合作共赢。被控告人他们(赖*明法官、原告赖*梅、被告林*琪夫妻)三方目标一致,互相利用,互相支持,虚假诉讼特征显著,已事先达成瓜分控告人合法财产的合意,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控告人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控告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以民事诉讼为幌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还致使控告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其行为已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该起虚假诉讼案中起主导作用的被控告人赖*明法官,他已涉嫌钱权交易、徇私舞弊,不但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知法犯法;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属于程序违法;还违反了《刑法》第399条,属于徇私枉法!

四、控告人遭受的损害
由于被控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高州法院作出林*琪夫妻需偿还赖*梅/李*胜集团50万元借款及利息/查封拍卖房屋的错误判决。控告人被迫既要与被控告人林*琪夫妻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又要与被控告人赖*梅进行《房屋执行异议之诉》的官司。控告人承担了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及资产、房产被查封冻结等损失,同时为应对诉讼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生意经营陷入困境,个人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特向贵机关提出控告,恳请贵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三位被控告人的虚假诉讼罪、及赖*明法官的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并督办撤销/改判此案,还我公平正义和损失,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此致
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陈明海
2026年3月9日

已一齐转交高州/茂名两级公检法单位的附件清单:
1. 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购房合同、付款转账凭证、房屋测量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百度搜索“高州赖*梅"在高州法院的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截图。
3. 高州法院判决书、案涉房产查封/拍卖公告、庭审录像/截图、中央巡视组指定高州法院复核处理该案的受理告知书、雷同案件最高院判决书。
4. 赖*梅与林*琪单一账户流水及其他相关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3-2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虽然我是法律专班出身,在央企从事法务工作20多年,打过无数官司,但我一直认为打官司是最无奈的手段,因为你要付出无穷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所以建议各位在借钱、投资之前,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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