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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青山村山夫石泉自来水公司
核心违法违规事实(附证据)
1. 无证供水,主体不合规
该公司未取得合法供水资质、营业执照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集中供水业务,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核心规定。
证据:现场照片(供水设施、公司标识)、与工作人员沟通录音/文字记录。
2. 欺诈收费,侵害用户权益
以“山泉水”名义诱导用户安装,收取每户约2500元安装费,后擅自更换水源,未告知用户且未退还差价,构成价格欺诈;水费收取仅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无正规税务票据,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证据:安装费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与公司约定“山泉水”的聊天记录/合同、无正规票据凭证。
3. 水质无保障,存在安全隐患
未按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专业检测,未公示水质检测报告,水源及供水设施未落实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威胁用户身体健康。
证据:用户水质异常反馈记录(聊天群/书面反馈)、供水设施未规范防护的现场照片。
4. 随意停水,服务不规范
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水,故障维修不及时,影响居民正常用水,违反《城市供水条例》关于供水服务的基本要求。
证据:停水通知截图、用户集体反映停水问题的记录、维修沟通记录。
举报依据
1.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水质、水压不达标,擅自停水、未检修抢修)、第三十五条(擅自供水、危害管网安全);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关于欺诈收费、规范收费的相关规定。
四、举报诉求
1. 责令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山夫石泉自来水公司立即停止无证供水行为,依法取缔违法供水主体;
2. 核查该公司欺诈收费、乱收费行为,责令退还用户安装费及多收费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督促开展供水水质专项检测,公示合格检测报告,落实水质安全防护措施;
4. 规范其供水服务,杜绝随意停水、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保障用户正常用水权益;
5. 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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