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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我1万元纠纷,至少违反4部法律、6条核心条款,全部站不住脚。
一、违反《民法典》(核心3条)
1. 格式条款未提示、未说明 条款不算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496条
- 收款单“定金不退”是预先拟定、未协商的格式条款。
- 商家未加粗、未提示、未告知,也没让你签字确认。
- 后果:你可直接主张 “定金不退”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等于无效)。
2.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第(二)(三)项
- “定金不退”不合理排除你退款、解除合同的权利。
- 属于霸王条款,依法直接无效。
3. 定金超法定20%上限 超额部分必须退
《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
- 总货款24000元,法定定金上限=24000×20%=4800元。
- 你交1万,超出5200元不具有定金效力,属预付款,必须全额退还。
- 就算你“违约”,商家最多只能扣4800元,剩下5200元必须退。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条)
1. 侵犯知情权(未告知“定金不退”)
《消保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
- 商家未在交钱前明确告知“定金不退”,未履行说明义务。
- 你对重大交易条件不知情,侵犯知情权。
2.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内容无效
《消保法》第26条第2款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 含有此类内容的,内容无效。
三、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第6、7、8条
- 经营者用格式条款,必须显著提示(加粗、单独告知)。
- 不得免除自身退款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退款权利。
- 商家行为属于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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