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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霸王条款,欺诈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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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知赴野隅 于 2026-4-23 21:04 编辑

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青山村山夫石泉自来水公司收取自来水安装费2650元,该供水点无营业执照、无供水许可、无卫生合格手续,属于无证非法违规经营。商家当初宣传为山泉水供水,后期私自更换水源,未提前告知村民,存在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现本人申请退还缴纳的自来水安装费,该水厂长期拒不退款,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现投诉举报,政府部门介入核查,责令该非法水厂全额退还安装费,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经营,退一赔三《城市供水条例》:禁止无证供水,违规收费必须退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费用,并按费用三倍进行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无证违规收费、违约变更水源,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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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涉案水厂隐瞒无证经营资质、虚构山泉水水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误导性宣传。该水厂以山泉水虚假宣传招揽收费,私自更换水源,构成虚假宣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预收费用提供服务,未按约定履约的,应当退回预付款项。我方缴纳自来水安装费后,对方违约变更水源、拒不退款,依法应全额退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的,应退还费用并按价款三倍赔偿。涉案主体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恶意拒退费用,已构成消费欺诈,应依法追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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