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机关:茂名市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
恳请:国家信访局依法核查,纠正违法处理及错误告知,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茂名市信访局办理本人监督投诉中严重程序违法
2025年10月10日,本人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监督投诉(编号:WT440000202510108058I),举报茂名市信访局此前办理村务公开诉求时存在未出具受理告知书、套用旧文书等程序违法行为。该投诉属于对信访机关履职行为的检举控告,与原村务公开实体诉求性质不同。茂名市信访局存在:
1.?歪曲诉求:将监督投诉歪曲为“重复信访”,拒绝自查。
2.?双重超期:超期38天未出具受理告知书,又拖延67天办结,未作延期说明,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3、34条。
3.?弄虚作假:2025年11月10日平台标注“已办结”,实际粘贴8个月前旧文书;2026年1月22日《处理意见书》所引依据文件日期晚于“办结”日期,明显造假。
二、广东省信访局不履行监督职责
本人于2026年1月27日向广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该局仅隔1天草率认定为“同一事项”不予受理,未履行督办职责,违反第40、43条。
三、茂名市信访局错误适用复查程序,推诿责任
2026年1月28日,本人就上述问题再次向国家信访局举报。经层层转办,茂名市信访局于2026年2月14日出具复查告知书,要求本人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本人监督投诉的是信访机关自身的程序违法,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复查程序仅适用于对原信访事项实体处理意见不服(第35条)。该局故意错用程序,拒不自查纠错,推诿责任,造成程序空转。
特别说明:本人已收到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2月14日出具的复查告知书,但该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人坚持认为本案属于对信访机关自身违法履职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属于第35条复查程序适用范围。本人不申请复查,也不接受以复查程序替代监督举报。恳请国家信访局依法按检举控告类事项直接核查处理。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3、34、35、40、43、45条。
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此致
国家信访局
举报人崔兆云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崔兆云公民: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42338373),已于2026年4月28日转交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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