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随意认定重复信访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本人崔兆云,实名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27日就本人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41470711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存在认定重复信访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现依法投诉。
本人2026年4月14日在省信访局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申请对该院2026年3月25日违法告知书依法复查。不料该院4月27日单方认定本人属于同一事由重复信访,据此拒不实体处理,又援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引复查,前后矛盾、程序违规。
其一,该院认定重复信访无具体事实依据。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认定重复信访必须列明过往信访编号、处理结论,并逐项对比本次诉求异同。但本案中该院仅以“同一事由”笼统概括,无任何具体文号、无事实比对、无有效佐证,属于典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其二,本次复查申请与过往信访绝非同一事由。本次核心诉求为撤销该院前期违法告知书、要求依法实体受理、申请提级异地办理、追究该院程序违法责任,该组诉求此前从未被任何机关受理、答复、处置,不存在已回复、已办结的法定前提,根本不构成重复信访。
其三,该院将程序性转送、程序性驳回等同于合法答复,属于曲解法律。本人此前多份针对该院自身程序违法的信访件,该院仅作简单转送、程序性驳回,从未针对回避违规、超期不作为、滥用重复认定条款等实体问题开展调查答复。程序性流转不等于法定办结答复,不符合不再重复处理的法定适用条件。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信访认定需事实清楚、诉求对应,只有实体受理办结才可适用不再处理规定,程序性驳回不能视作合法办结。
现提出诉求:一、请上级责令高州市检察院十日内书面说明,本次复查申请具体对应哪一件同类信访事项,列明编号、处置结果并逐项对比说明;二、依法认定本次重复信访认定无效;三、责令撤销涉案违法告知书,对本人复查申请依法开展实体审查、合规办理。
2026年5月1日举报办理中
广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已办结
查看办理进度
信访日期:2026-05-01
被反映人(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5-01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07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08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9
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2
办理机构: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告知
信访事项告知书
崔兆云:
您于2026年5月1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50199781),该信访事项交由我院处理。经审查,您提出的复查申请,按照管辖要求。不应再由我院受理。请您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复查。
特此告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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