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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记录148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虚构管辖事由、篡改信访内容,涉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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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虚构管辖事由、篡改信访内容,涉嫌程序违法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崔兆云
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50199781(本人2026年5月1日提交)
举报请求:?确认2026年5月22日《信访事项告知书》违法并撤销;确认2026年4月27日重复信访认定无效并撤销对应告知书;责令该院依据原始内容重新实体审查;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书面答复本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1日提交实名信访,全文未提及“管辖”“受理”“复查”,亦未援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5月22日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擅自添加“您提出的复查申请,按照管辖要求,不应再由我院受理”,凭空捏造拒收理由,构成对信访内容的实质性篡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八条(不得歪曲、篡改信访内容)。

二、该院逻辑自相矛盾:此前两次(3月25日、4月27日)以“重复信访”为由拒收,本次改称“管辖不符”,同一机关对同一信访人作出两种互斥的拒收理由,暴露其无实质审查意图、仅以程序空转规避监督的主观恶意。同时,法律适用错误:援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作为拒收依据,系偷换概念——该条款仅赋予信访人复查权,非行政机关拒收权,属典型“以援引之名,行推诿之实”。

三、2026年4月27日告知书(对应本人4月14日法定复查申请)将复查申请误判为“重复信访”,未列明任何历史信访编号、处理结论及诉求比对依据,仅以“同一事由”笼统概括。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认定重复信访必须逐项对比,该认定依法不能成立。且该告知书一面拒收,一面指引复查,文书自相矛盾。

四、上述告知书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受理告知,亦未完整告知救济渠道,仅作程序性驳回。该院从未针对本人提出的“刑事线索超期不作为”“程序造假”等实体诉求开展任何调查,依法不得视为“已办结”。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

举报人:崔兆云
2026年5月29日

崔兆云同志:您好!您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此前我们已转交有关政法部门。请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诉求,向有关政法部门查询处理进展情况。请您不要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维护良好信访秩序。特此告知。
国家信访局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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