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兆云,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塘普经济合作社查账代表。(累计实名信访196次,国家省信访平台记录可核验,本人承诺内容属实,愿承担不实法律责任)
请求:
1.撤销泗府信复〔2026〕52号;
2. 由省信访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调查,查明本村无财政拨款、无经营收入情形下267382.5元集体资金真实来源与去向,追责追款;
3.本案提级办理,不再转回泗水镇;
4.追究泗水镇程序空转、敷衍塞责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52号意见书事实认定自相矛盾。意见书称“没有拨付款记录”,故认定“零拨款”,但又承认审计发现该村“总收入267382.50元”。同时承认账目“无原始单据”、“现金收支不入公账”、“收支一人决定”。既然承认账目混乱无据,凭什么用“无记录”证明“无拨款”?“无记录”不等于“无收入”,镇政府恰恰混淆了这两者。26万资金从何而来、去向何方,镇政府未查一笔、未追一分。
二、镇政府只“建议”不“执法”,严重不作为。审计已查实白条入账、现金体外循环、大额支出无会议记录等多项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泗水镇作为法定监管主体,应当责令整改、核实资金、追究责任人。但52号意见书仅作“建议更换报账员”、“建议存进公账”等柔性劝导,未作任何实质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
三、长期程序空转,严重浪费行政资源。本人就此问题信访两年,累计收到受理告知书58份、内容雷同的处理意见书十余份。省、市、县层层转送,最终全部回到泗水镇“自查自办”,陷入无限死循环。本次申请复查请求高州市人民政府提级办理,不再转回原办理机关。
四、该镇尚未完成法定监管核查,便指引我通过诉讼、复议维权,刻意转嫁自身三资监管法定职责,履职推诿。为保障集体合法权益,恳请上级提级处置。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6-23
由 广东省信访局 至 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 茂名市信访局 至 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 高州市信访局 至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 高州市信访局 至 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03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2265458),已于2026年6月24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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