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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8
湛江专区(粤西行政区、高雷专区、南路专区)管辖周边全部县域(徐闻、海康、廉江、吴川、茂名、阳江等)。
湛江市 解放后定为广东省直辖省辖市(地级),只管辖市区、近郊;行政直接归广东省政府。
这个阶段湛江市与湛江专区平行并存、互不隶属。两者驻地同在湛江城区,但两套独立地级机构,市委市政府管市区;地委 / 专署管广大农村各县。
1958–1974
1958 年区划调整,省直辖的地级湛江市撤销,降为县级湛江市,划归湛江专署领导;1970 年湛江专区改名湛江地区;
1975–1983再次恢复 “地市平行、互不统属” 状态。
1983年地市合并,同时分出地级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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