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7-19 00:00 编辑
作者:崔兆云
截至2026年7月18日,我在省、国家信访平台的实名工单记录累计已达217条。
外界若将此数字简单地归结为“反复上访”“无理取闹”,那便是对真相的误读。这217条记录中的绝大多数,并非217个独立的投诉问题,而是几个核心诉求在“受理—敷衍答复—申诉—转回属地—模板式回复”的死循环中,被反复立案、反复告知、反复驳回后累积出的“数据泡沫”。仅2026年5月至6月,我就收到了七十多份受理告知书——这些告知书所对应的并非新事由,而是几个诉求被反复立案、反复告知的机械重复。
正是这套“程序永动机”,把我的几个疑问,碾磨成了217次绝望。
一、一次查账诉求,如何被篡改成“干涉自治”?
2016年至2023年,凤塘村拨付给塘普小组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明细与审计报告,是我最初想搞清楚的事。我是村民选出来的查账代表,要求查阅账目、复印审计报告——这不过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最朴素监督权。
然而,泗水镇政府在答复中,将我的“查账”诉求偷换概念,定性为“干涉村民自治”。此后,高州市信访局照单全收,茂名市信访局则以一纸“茂信复告〔2025〕8号”告知我:“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并建议我向农业农村、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
这里有一个经不起推敲的逻辑闭环:既然“不属于受理范围”,当初为何要受理、转办并拖延数月?受理了、转办了、拖够了,最后却告诉我“不归我管”——这不是程序空转,这是程序黑洞。
二、什么叫“程序违法”?就是超期279天也算“依法办结”
2025年10月10日,我提交了对茂名市信访局履职违法的专项监督举报(工单号:WT4400002025101080581),核心诉求是检举其套用旧文书、程序空转、敷衍办结等违规行为。这一次举报,与之前的村务实体诉求性质完全不同,但接下来的操作,让我真正见识了什么叫“法定期限”的弹性。
第一重违法:受理告知超期38天。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我于2025年10月10日提交,法定告知截止日为2025年10月25日。而茂名市信访局的实际送达日期是2025年11月24日——超期38天,没有任何书面延期说明,没有任何人告知我原因。
第二重违法:整体办结严重超期279天。
受理告知送达日为2025年11月24日,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含延期),即最迟应于2026年2月22日前办结(按60日算)或2026年3月24日前办结(按90日算)。
您猜我收到处理意见书是哪一天?
2026年7月16日。
从2025年10月10日提交算起,到2026年7月16日出具答复,耗时整整279天。从正式受理算起,也严重超出法定最长时限。
更荒诞的是,这份迟到了279天的“处理意见书”,通篇只字不提“为何超期”,而是翻出了一份2025年2月的旧告知书(茂信复告〔2025〕8号),告诉我:“我们之前已经答复过了。”
用一份半年前的旧文件,来答复一个“你为何超期279天”的新投诉——好比您去餐厅点菜,等了279天,服务员端上来一盘馊掉的菜,说:“您看,这是我们去年2月就做好的。”
三、“自己查自己”:信访系统的闭环生态
2026年5月6日,我再次提交信访(工单号:WT4400002026050632060),明确举报茂名市信访局——受理超期、程序空转、包庇下级。
被举报人是谁?茂名市信访局。
茂名市信访局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把我的举报信转回了泗水镇政府。
泗水镇是谁?是茂名市信访局的下级单位,是此前“诉求篡改”事件的直接当事方。让被举报人的下级来调查被举报人——这跟让嫌犯自己审自己有什么区别?
然后,茂名市信访局就拿着泗水镇政府(即被举报人的下级、且是利害关系方)的“自查结论”,作出了那份超期279天的处理意见书。通篇回避我指控的“受理超期”“诉求被篡改”等核心问题,以旧文替新答,以属地代包庇。
闭环了。完美的闭环。
四、尾声:217次,不是“刁民”的标签,而是程序空转的耻辱柱
217次实名信访,不是因为我是“刁民”,而是因为一套运转严密、自我闭环的“程序空转流水线”:
受理——超期——转给被举报人自查——用旧文书代替新答复——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建议向别的部门反映——回到第一步。
这套流程跑完,少则半年,多则无限期。而我的217条工单,就是这台“程序永动机”不断运转的燃料。
如果您是茂名人、高州人,或者只是一个关心“程序正义”的普通人,我建议您记住这几个数字:
超期38天、超期279天、一个自己查自己的信访局。
这不是“刁民”的217次,这是一个普通公民在合法渠道内被反复告知“此路不通”的217次证明。
崔兆云
2026年7月18日
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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