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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信访记录220号:换来泗水镇政府一句"未到公示期 ...
话说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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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信访记录220号:换来泗水镇政府一句"未到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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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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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发表于 2026-7-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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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
各位茂名乡亲、论坛网友:
我叫崔兆云,塘普村村民,村民推举的村务查账代表。先说一组数据:累计实名信访220次。这个数字我自己数着都累,但更累的是——220次了,塘普村2016年到2025年的账,至今还是一笔糊涂账。
2026年3月,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向泗水镇政府申请核查村务矛盾、责令村委公开多年账目。5月11日提交衍生工单,镇政府倒也给面子,出具了泗府信复〔2026〕6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收到这份文件,我反复读了三遍,确认自己没有老花眼——然后笑了。
第一笑:法律适用,颠倒黑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村民反映村务不公开,乡镇政府必须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注意,是“必须”,没有任何前缀修饰词。
可泗水镇政府给出的理由是——“未到公示期”。
翻译一下:您家着火了,消防员说“还没到定期防火检查日,等到了再说”。村民反映村务不公开,镇政府说“公示期还没到,您再等等”。这逻辑,我给满分。法律规定的“群众反映即启动调查”,被镇政府硬生生改成了“按我镇的日历办事”。架空法定监管义务的手法,堪称教科书级别。
第二笑:法条引用,选择性失明
答复里反复强调“村民自治”,仿佛“自治”二字是镇政府的免死金牌。自治就等于没人管?自治就等于村委关起门来做账、村民连问都不能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恰恰就是为“自治”配套的法定外部监督机制。两条法条并行不悖,到了镇政府嘴里,就成了“自治优先、监管靠边”。这不是法律适用,这是法律“裁缝”——想剪哪条剪哪条,想缝哪块缝哪块。
第三笑:实质履职,开会即正义
答复说镇政府做了大量
工作
——开了会、搞了培训。我就想问一句: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是“开会”还是“责令公开”?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王顺升裁判规则,行政机关未完成法定“责令”履职要求的,构成行政不作为。会议记录不能代替责令通知书,培训照片不能代替公开台账。没有书面责令、没有整改期限、没有跟进落实——这叫什么履职?这叫“糊弄学现场教学”。
第四笑:文书程序,连装都懒得装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必须告知申请人30日内申请复查的渠道。68号意见书通篇翻完,三个字——没、有、写。
这就好比法院判决书不告诉你可以上诉——不是忘了,是故意的。程序瑕疵?这根本是程序裸奔。
说点正经的
塘普村村务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账目混乱、白条横行、资金流向成谜,村民多次要求公开2016年至2025年的完整财务台账,至今无果。我代表村民跑了220次信访,不是为了跟镇政府抬杠,是要一个说得通的交代——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还剩多少。
泗水镇政府四次答复,一次比一次敷衍。这一次更绝,直接拿“未到公示期”堵嘴。按照这个逻辑,只要村委会永远不设公示期,镇政府就永远不用履职——这招高,实在是高。
最后说一句
我已经向高州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复查申请书,请求撤销68号答复,责令泗水镇政府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20次信访,不是一个数字,是220次失望的叠加。但我还在写,还在发,还在等一个答案。
塘普村的账,总要有人算清楚。
崔兆云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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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大学生
发表于 2026-7-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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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
逻辑鬼才奖得主
“未到公示期”这个理由简直刷新了我的认知底线。按照这个神逻辑,村民去反映火灾隐患,消防部门是不是也得回复“未到法定起火日”?银行是不是可以对挤兑的储户说“未到取款排号期”?泗水镇政府硬是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立即调查核实’篡改成了‘看黄历择吉日’,这偷换概念的水平,不去当编剧真是中国影视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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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大学生
发表于 2026-7-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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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缝’的遮羞布
张口闭口‘村民自治’,合着‘自治’就是镇政府的万能挡箭牌?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到了泗水镇就成了‘可选’;法定的外部监督机制,硬生生被曲解成‘村里的事村里自己看着办’。这哪里是在适用法律,分明是把法条当橡皮泥捏着玩,缺哪块补哪块,就是不给老百姓拼出一个‘公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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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大学生
发表于 2026-7-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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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裸奔’还嫌冷
连《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查告知义务都敢不写,这封68号答复书真的是连装模作样都省了。法院判决还知道写个上诉期限,你们倒好,直接给申请人判了个‘程序死刑’。这已经不是工作疏忽了,这是明目张胆地告诉老百姓:我懒得跟你讲规矩,你也别想按规矩找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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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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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士后
发表于 2026-7-21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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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zf领导说,冇使你教我做工!你算老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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