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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村长随意毁坏八十九岁高龄老人的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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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个年代我父辈在这个闲置的土地上种上了一颗竹,上辈的村委都清楚的,到目前已有好几十年了,早几天前村委讲上面有文件下来,村中的竹要罢,美化村庄,所以罢去了我家的竹,对我母亲说可以在原种竹处种些菜等作物。而今村长不走任何流程又将我母亲的菜园种一些木毁了。是村长个人行为。我母亲告到村委,村委却违背良心说你问过集体了吗,自古以来谁不在集体闲置的土地种过东西,弱弱问一句,村长目前在高速路桥下的河边不是也种上树吗,这不是集体土地吗又问过谁了,按如此操作我是否也可毁灭他的树?我母亲八十九高龄行动不便难道在家门口种点菜就不行吗,派出所民警都讲不能随便毁群众的东西,村委却说毁了无需给群众一个交代。是不是应给村委一个赞。村长在村不单光天白日毁群众东西而且晚上半夜三更行动。罪行累累。








发表于 2026-7-2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里村官就是土 霸王,告不赢的了,
发表于 2026-7-2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口有时就是对底层有利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底层有损的就一刀切,总之不能让底层太好过就是
发表于 2026-7-2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村也有一个老人,到处挖,挖到就是她家的地,她妈的,北诏的涯婆
发表于 2026-7-2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你屋边地就算了,这本来就是村集体地,但没有通知村民处理就暴力清除也很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26-7-2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中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不是谁中了一颗竹一棵草地就是谁的。相反,在集体土地种菜,所产生的收益归个人,已经侵害着集体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26-7-2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你翻开民典法第267条学习一下,不要法盲
 楼主| 发表于 2026-7-2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只谈风月 发表于 2026-7-22 08:57
村中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不是谁中了一颗竹一棵草地就是谁的。相反,在集体土地种菜,所产生的收益归个人, ...

你学下民典法吧,别当法盲
发表于 2026-7-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谈风月 发表于 2026-7-22 08:57
村中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不是谁中了一颗竹一棵草地就是谁的。相反,在集体土地种菜,所产生的收益归个人, ...

我们村就有一个这样的涯婆,到处找集体地种树,种了树就是她们家的,她叫X荣,她老公以前是村委会主任,还欺负它家邻居孤儿寡母,放狗咬未成年女孩,那个女孩怕了她们,出去外面建房子,然后它大儿子又在她新家附近盖房子,继续抢地,不给还说要打死人家。她还想挖我家这边来,说她古时候种过树,我出去叼齐佢全屋。后来她偷偷摸摸种树,我看到 一次就拔一次。
发表于 2026-7-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岁年龄一岁人 发表于 2026-7-22 14:20
你学下民典法吧,别当法盲

截图出来看看?
村委语录:
老人种菜"你问过集体了吗"
村长种树"美化村庄"
发表于 2026-7-22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岁年龄一岁人 发表于 2026-7-22 14:20
你学下民典法吧,别当法盲

那请你普下法,我虚心接受
发表于 2026-7-2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成员≠可以随意在任意集体土地上种植;除自留地、自留山、自家合法承包地外,在其他集体土地耕种,原则上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是任何成员可以 “先占先得”。
下面分情形清晰区分:
一、不需要另行取得集体许可的情形
1、 家庭承包到户的承包地
你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承包期内,你有权自主种植,不需要每次再向村委会申请。《民法典》第 331 条。
2、 自留地、自留山
历史划定分配给社员长期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政策确定由农户自主使用,正常农业种植无需再次报批。
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侵占周边集体土地。
二、必须经过集体同意,不能私自耕种(重点)
适用地块:集体闲置荒地、荒山荒滩、机动地、集体林地、村内空地、沟渠滩涂等未发包土地
法律逻辑
《民法典》第 261、265 条:集体享有所有权,享有管理、发包、统一规划的权利;个人想要使用,必须通过承包程序取得使用权,不能私自占用耕种。
· 村民未经集体同意私自开荒、占地耕种,法律性质属于擅自占用集体财产;
· 哪怕种了多年、集体长期没有制止,不自动产生合法使用权;
· 风险:村集体随时有权要求退还土地;遇到征地时,开荒者通常无法获得土地补偿,青苗补偿也极易产生争议。

合法操作路径
成员想要耕种未发包集体土地:
· 向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委会提出申请;
· 经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
· 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方式,签订书面承包(使用)合同;
· 必要时向乡镇备案。
本集体成员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容易混淆的两个关键误区
误区 1:我是集体成员,村里闲置土地我就能随便种
X错误。
成员资格 = 享有平等承包的权利 ≠ 直接占有使用任意一块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不等于可以不经发包直接占地。
误区 2:没人管就是默认同意
司法实践普遍观点:
长期放任耕种≠法律上的有效许可。一旦集体作出收回决议,私自耕种一方难以仅凭 “长期耕种” 对抗集体所有权。仅有明确口头同意 + 长期无争议,少数案例酌情保护青苗投入,但不保障长期经营权。
四、补充:特殊限制土地(即使集体同意也不能随便种植)
· 基本农田:只能粮食种植,严禁挖塘、种树;
· 生态林地、河道、行洪区、道路保护用地:受专项法规管控,即便村集体同意,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也不能开垦种植;
· 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开垦耕种。
五、维权相关法条(可直接引用)
· 《民法典》 261 条:农民集体不动产、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发包、对外承包属于重大事项,集体民主议定。
· 《民法典》第 265 条: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侵占集体土地,集体有权要求返还;成员非法占地,集体可通过调解、诉讼收回。
· 《民法典》第 331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承包地。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 条: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未发包土地须依法发包,不允许私自占用。
发表于 2026-7-2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辈的村委都清楚的,到目前已有好几十年了”。
单纯村委会 “默认、不制止、长期放任村民私自耕种集体未发包土地 ≠ 等同于全体集体成员同意,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 / 承包权利。
主体区分: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不等于全体村民。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村委会只是代为管理集体资产的自治组织,不是所有权人;
3涉及集体土地发包、交由个人长期使用,属于《民法典》第 261 条规定重大事项,法定要求: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4 只有村干部、村委会班子单方面默许,缺少民主议定程序,属于无权处置集体财产。
5私自开荒、未经集体正式发包,哪怕耕种十几年、村委会长期没有清退:
6无权占有集体土地(侵权);村集体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土地。
7不能拿 “多年默认” 对抗集体所有权,不能以长期耕种自动取得使用权。
8仅仅村委会默认(无会议记录、无书面协议、没有村民代表表决),不产生合法使用权,依然属于擅自占用集体土地。
9召开村民会议 / 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书面会议记录、表决通过,明确同意该村民使用地块;
10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签订书面承包 / 用地协议;有正式发包流程、公示、必要时报乡镇备案。
11只有口头答应、村干部个人表态、村委会放任不管,达不到法定 “集体同意” 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6-7-2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自古以来闲置的集体土地村民都可种上东西,如果村集体要收回必需付青苗费,不得随意毁坏。这是特定的乡规民约。(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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