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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记录:举报谁、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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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茂名的老乡、网友:

我是崔兆云,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的一个普通村民。今天把我的亲身信访经历写下来,不是为了博同情,而是想让大伙看看,某些地方的信访程序,到底是怎么"闭环运行"的。

一、先搞清楚:我举报的是谁?我举报的是什么?

2026年5月18日,我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实名举报高州市信访局违反回避原则、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查自办。

各位看清楚了——我举报的是高州市信访局本身,举报的是信访局的程序违法行为,举报的是"举报谁、谁答复"的荒唐模式。

然后你猜怎么着?这条信访件走了一条令人叹为观止的"奇幻漂流路线":

广东省信访局  茂名市信访局  高州市信访局  高州市司法局(被举报单位)

我举报的是高州市信访局,结果材料旅游一圈后,精准落入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手里,让它自己查自己、自己答自己。

这就好比——你实名举报领导贪污,举报信被退回领导手里,让他自己写个"清白证明"来打发你。请问,这叫什么事?

二、不是第一次了:三年举报,全部"原路遣返"

你以为这是偶然失误?天真了。

自2024年4月14日至今,我多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伪造公文、程序违法、履职违纪。结果呢?每一份指向该局的举报,无一例外全部被转回该局自查自答,从未提级、从未异地、从未回避。

《高司信复〔2026〕2号》《高司信复〔2026〕13号》——全是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自己盖章出具的"自证清白书"。

三年,多次举报,同一套路,无一例外。 这叫系统性闭环,不是个别失误。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是摆设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写得明明白白: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这是禁止性规定,不是"建议",不是"参照执行",不是"视情况而定"。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高州市信访局作为被举报方,既是案件当事人,又是处理程序的执行者——自己当原告、自己当法官、自己写判决书。这叫"程序正义"?这叫程序行为艺术。

四、高州市司法局给了我一份什么样的"答复"?

2026年7月29日,高州市司法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6〕13号),原文摘录如下:

"你反映的事项属于对行政复议程序的不服,应通过法定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各位评评理——

我举报的是"高州市信访局违反回避原则、把举报件转给被举报单位";
它回答的是"你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打官司"。

这就好比——你投诉医院做错手术,医院回复'食堂饭菜合格';你举报领导贪污,纪委回复'你欠的水费该交了' 。

答非所问,避实就虚,偷换概念。

更讽刺的是,我自始至终从未主张"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也从未提出任何司法救济诉求。这份答复完全脱离举报事实,直接构成《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所指——"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五、这不是"办理",这是"文书表演"

整个流程堪称教科书级别的"自查自答示范工程":

举报高州市信访局  信访局转交高州市司法局  司法局受理自己  司法局调查自己  司法局答复自己"无问题"  结案

这叫信访办理?这叫文书表演。

我甚至有一份《郑重声明》随举报信一同提交,白纸黑字写明:"本件与本人其他信访事项事实及诉求均不相同,请单独受理、单独编号、单独答复,严禁合并处理。"

结果呢?照样被合并、照样被转交、照样被被举报单位自己答复。声明无效,程序照旧,公章照盖。

六、更荒唐的:被举报单位受理针对自己的举报,还出了《受理告知书》

2026年6月3日,高州市司法局以被举报人身份,出具了一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堂堂正正地宣布——"你举报我的事,我受理了。"

就好比张三被李四告了,张三自己组成合议庭,自己给自己出了一份《开庭通知书》。

请问:一个被举报单位,凭什么受理针对信访局的举报?谁给它的管辖权?谁给它的法律地位?谁允许它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因主体违法,全部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建议纳入信访系统"优秀循环经济案例"

有网友调侃得好:

"举报信从国家局出发,绕省、市、县旅行一圈,最后精准回到被举报单位手里。建议纳入信访系统'优秀循环经济案例'。"

三年时间,上百份官方文书。每一份都盖着鲜红的公章,每一份都看似"件件有回音"。但翻开来:通篇套话、避实就虚、答非所问。

"已受理"——受理了谁?被举报单位受理了自己?
"已答复"——答复了什么?答非所问的废话?
"已办结"——谁办的?被告办的。

每一个"已"字背后,都是一个被格式化的真相。

八、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遭遇

类似"举报谁、谁答复"的奇观,我敢说,很多信访的老百姓都遇到过。"属地管理"在某些地方被玩成了"谁被告谁审"。

今日冷眼旁观,他日遇事亦无人发声。

我把两年以来所有遭遇、上百份官方文书全部公开晒在阳光下。真相不怕见光,怕见光的一定不是真相。

九、最后说几句

如果我说的是假的、提供的证据是假的,请马上对我进行审查。
但如果我提供的证据是真的——白纸黑字的流转记录、红头文件、法律条文——请有关部门马上调查清楚。

我现在想问高州市信访局三个问题:

1.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你们到底看不看?
2. 被举报单位自己受理自己,谁给你们的胆子?
3. 这份《高司信复〔2026〕13号》答非所问,你们自己读得下去吗?

程序不公,则正义无门;自查自答一日不破,信访死循环一日不休。

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可执行起来却是另一回事。真正的国泰民安,是依法办事、正视证据、体恤民情,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有理可说、有冤可申。

——崔兆云 实名记录
2026年8月7日

附: 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51832967全流程转送记录截图、《高司信复〔2026〕13号》处理意见书原件、高州市司法局《受理告知书》原件。所有文书、流转记录全部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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