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8-10 05:55 编辑
信访日期: 2026-05-20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复查办
被反映人职位: 局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投诉内容
举报高州市复查办:倒签伪造文书及程序违法
信访人:崔兆云
就复查申请(编号:WT4400002026041578525)办理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实名举报如下:
一、程序定性错误。本人申请复查,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应依法受理。但省、市、县三级均按“转送”处理,高州市局4月21日标“线下办理”,至今未启动复查程序。
二、无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复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自4月21日至5月12日(21天)未出具任何告知书,程序违法。
三、两份57号告知书矛盾,系倒签、拼凑伪造文书。4月底收到《高信复告〔2026〕57号》告知书(A版),落款4月27日,内容完整有文号。5月12日平台出现另一份同落款日期的告知书(B版),对比发现:B版无文号;缺少第一、二部分关键内容;内容系拼接2024年审计报告、2025年受理告知书等旧材料,与本人诉求无关。平台显示B版录入时间5月12日,落款却为4月27日,构成倒签文书。同一文号出现两个不同版本,后者系拼凑旧材料、倒签日期生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四、倒签损害救济权利。对复查意见不服应在收到后30日内申请复核。倒签致4月27日虚列为出具日期,本人实际在平台(5月12日后)看到可能已错过复核期限,严重侵权。此外,倒签行为掩盖了复查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事实,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性质恶劣。
五、诉求。
恳请贵局:1.认定高州市复查办存在程序定性错误、无受理告知书、倒签伪造文书、拼凑内容等违法行为;
2.责令重新处理复查申请,依法出具受理告知书及复查意见书;
3.对倒签伪造公文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4.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信访人:崔兆云,
2026年5月20日
信访人上传附件
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5-22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2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6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8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2048951),已于2026年5月26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特此告知。
相关附件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泗府信复〔2026〕85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要求撤销泗水镇政府2026年5月28日就5月20日的举报件出具的受理告知的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0718471),此前已转交我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答复您如下:
2026年5月28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于2026年7月17日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75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5204895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如您对我镇出具的处理意见文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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