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8-17 20:51 编辑
信访日期: 2026-05-26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泗水镇政府
被反映人职位: 许斌:镇长
被反映人级别: 科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投诉内容
实名举报: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39号处理意见书严重违法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举报
请求:确认《泗府信复〔2026〕39号》处理意见书越权办理、程序违法;依法撤销该文书;责令有权机关重新调查本人举报的“茂名市信访局、高州市复查办程序违法及包庇失职”问题;纠正三级信访部门违规转送行为并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越权办理,程序严重违法。本人举报的核心是茂名市信访局、高州市复查办的程序违法及包庇失职问题,举报对象为市级、县级信访机关。泗水镇政府作为乡镇行政机关,对市、县级机关没有任何监督权限。三级信访部门将举报上级机关的材料层层转送至毫无管辖权的镇政府处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泗水镇政府不依法退回反而出具意见书,构成越权行政与程序违法。
二、答非所问,敷衍塞责。39号文书全篇围绕“村务公开”“村级账目整改”等村级事务展开,而本人举报的核心是信访监督程序合法性问题,两者完全无关。文书对核心诉求避而不谈,属于典型“张冠李戴、牛头不对马嘴”,构成实质上的敷衍履职与行政不作为。
三、救济途径错误,误导信访人。该文书建议本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唯一法定救济途径是30日内申请复查,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受理。该错误指引涉嫌程序欺诈,极易导致本人错过法定复查期限。
四、三级转送导致程序空转。从省信访局到茂名市、高州市,最终转至泗水镇,一个本应由上级监督机关直接受理的举报被层层下压至无权办理的基层单位,内部监督闭环完全失效,信访人合法权利被变相剥夺。
综上,39号文书在管辖权、内容、救济指引上均存在重大违法。恳请贵局依法核查,支持本人举报请求。
此致广东省信访局brbr举报人:崔兆云2026年5月26日
信访人上传附件
办理时间:2026-05-28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9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1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2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
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2606589),已于2026年6月1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相关附件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泗府信复〔2026〕78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请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3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2606589),此前已转交我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6年5月15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39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22580766)。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如您对泗府信复〔2026〕39号文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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