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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第169次实名举报:泗水镇〔2026〕46号意见书答非所问、违规承办案件

[复制链接]
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8-18 15:09 编辑

信访日期:        2026-06-03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被反映人职位:        许斌:镇长
被反映人级别:        科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投诉内容
第169次实名举报:泗水镇〔2026〕46号意见书答非所问、违规承办案件
广东省信访局:
本人针对2026年5月28日泗水镇出具泗府信复〔2026〕46号处理意见书提起举报,该文书属于新作出的行政文书,基于全新违法事实提交,和以往村务信访相互独立,不属于重复信访。
一、申请调取工单原件核对答复内容本人原信访工单编号:WT4400002026031482721,
申请贵局调取平台存档原件,与46号意见书全文逐项比对。本人该工单仅投诉三级信访违规转件,从未申请村务查账、账目查阅等内容,但意见书错拿WT4400002026032021480村务查账工单内容答复本案,附工单截图佐证,恳请原件核验。
二、本次诉求边界明确
本次仅查处文书答非所问、利害关系未回避、违规转办等程序违法事项,不主张、不涉及任何村务款项核查等实体问题,诉求固定清晰。
三、具体违法事实
1.泗水镇46号意见书张冠李戴,用无关村务工单内容答复违规转办举报,答非所问,违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2.涉案举报指向高州市信访局违规转件,泗水镇系转件接收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却擅自办案,程序违法;
3.高州市信访局将检举本级的举报转交属地乡镇,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四项诉求:
1.调取WT4400002026031482721原始工单,和46号意见书比对核实错答事实;
2.依法认定泗府信复〔2026〕46号意见书无效;
3.责令泗水镇按照本人原始举报事项重新答复,核查只限于程序问题,不审理村务实体;
4.依法查处高州市信访局违规转办、泗水镇拒不履职相关责任。
本人所述全部属实,证据材料随件附送,望贵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受理核查、书面回复。
举报人:崔兆云
百多次实名举报换来百份纸面答复,全部诉求无实质落地
2026年6月3日
信访人上传附件

办理时间:2026-06-03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3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8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12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0377320),已于2026年6月8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特此告知。
相关附件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泗府信复〔2026〕80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要求依法认定泗府信复〔2026〕46号意见书无效的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0377320),此前已转交我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答复您如下:
2026年5月28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46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32021480)。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如您对泗府信复〔2026〕46号文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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